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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间二次竞价可有效遏制协议供货价格虚高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17日 02:06  中国政府采购报

  ------在无锡市以台式机、投影机、空调为试点的协议供货品牌间二次竞价中,成交价比协议供货价平均节约了40%

  宿静雁

  协议供货价格虚高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较为关注的焦点,也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执行机构在不断探索和研究的课题。

  价格虚高两大主因

  主因之一:难以准确掌握市场价。协议供货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和折扣率由厂方直接报定,由于中标折扣率在协议期内是固定的,所以实际成交价格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供应商所报商品的市场定价。而在有效协议期内,市场定价基本不作任何调整。同时经调查发现,各协议供应商对同品牌、同型号的商品在实际成交价上有着相当大的差距,从而使监管部门对于厂家所报机型的市场价波动、优惠率及其利润空间无法准确掌握。

  主因之二:采购人自主选择空间大。对于无锡市规定的“采购单位需实施二次询价,其实际采购价不得超出所定协议最高限价”,各单位采购人员在具体实施中存在差距,导致同品牌型号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悬殊。

  实现品牌间二次竞价

  无锡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2010年底出台了《无锡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采购中心制定了《无锡市政府采购会员供应商行为准则》、《协议供货商操作须知》、《采购人协议供货采购须知》等系列规程来规范、完善、指导协议供货的具体操作行为。

  无锡市自2005年实施协议供货以来,目前协议供货范围已扩大到电脑、空调等12大项目,采购规模已达到1亿多元。是省内较早实施协议供货二次询价采购的地市。按规定,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协议供货项目,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二次询价,在入围供应商之间实现再次竞争,此方式在初期对于控制大批量的协议采购价有一定的作用,但并不能完全有效遏制协议供货价格虚高的问题。

  协议供应商串通、厂商控制指定报价而导致的价格虚高并不是二次询价能够完全消除的。同品牌、同型号的物品在不同的采购单位的成交价格有着较大的偏差,原因是协议供货规定的是上限价,具体成交价格由各采购单位与协议供货商协商,故同物品在不同的采购单位与不同的供应商中有着不同的成交价,有时偏差甚至在30%以上。这些情况不得不让人对协议供货价的合理性产生怀疑,而采购中心对市场情况无法真正掌握,如此下去协议供货会成为供应商与采购单位间产生腐败的新土壤。

  基于上述原因,在监管部门的重视下,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原有二次询价中再引入品牌竞争,即在原有二次询价的规定中,要求采购单位在申报采购需求时须申报同档次品牌2至3个以上,由采购中心组织相关品牌协议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基础上,报价最低的品牌为成交商。在以台式计算机、投影机、空调为试点的品牌竞价中,最终成交价比采购预算平均节约了10%—15%,比协议供货价平均节约了30%—40%。实践证明,协议供货品牌间二次竞价不但能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而且在满足采购单位需求的基础上真正起到控制协议供货价高的目的,是一种有效的监管举措。

  长期控制价高的建议

  大力推进电子化采购。建立高效便捷的网上竞价及电子反拍采购系统,不断提高采购科技化水平。网上竞价采购本着“价格优先、时间优先、诚信优先”的原则,扩大竞争范围,加速信息流通,可以达到加快采购速度、简化采购程序、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

  整合采购计划,实施集中批量采购,全面实现品牌竞争。根据无锡市相关规定,对目录中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投影机、显示器、空调等部分品目采取“并单”采购,采购人原则上须选择2个—3个同档次的品牌产品,确定配置后在采购计划中列明,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多个部门、单位的零星计划合并,原则上每月集中批量采购一次,当并单后批量较大时也可视情况增加采购次数。

  加强对协议供应商的监管。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重点是检查操作手续的规范性、产品或服务质量、服务满意度,对一定规模的供货项目可直接派员参加验收;考察供应商的资信状况,同时不断总结执行中采购人对供货商的诚信评价,以此作为以后协议供货商资信评审的参考因素。此外,还要加强对各单位采购人员的培训。(作者单位: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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