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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葡萄酒包装被裁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12日 00:59  国际金融报微博

  本报记者 黄晶华 实习生 胡哲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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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茅台葡萄酒包装涉嫌侵权一案终于尘埃落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茅台葡萄酒四款产品的包装侵权被最终确认。

  根据此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方全世好(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昌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的“茅台-国尊”、“茅台-小产区”、“茅台-橡木桶”及“茅台-贵宾楼”4款产品的外包装侵犯了驰誉国际广告(北京)有限公司的涉案酒标设计作品著作权,两被告须向驰誉公司支付赔偿金24万元。

  对于这一结果,双方都不满意。茅台坚持认为该案只是合同纠纷,不存在侵权;驰誉公司则认为24万元的赔偿金额过低,与200万元的诉讼赔偿金额相差甚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由于全世好公司与驰誉公司的口头委托设计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委托设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驰誉公司作为涉案酒标设计方案的受托设计单位,依法享有涉案酒标设计方案的著作权,故其有权禁止他人使用涉案酒标设计方案。

  对于最终判决,驰誉国际广告(北京)有限公司运营总监丁涛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未达到理想结果,但也算得到了一个真相,只是维权的道路太艰辛。”

  有业内人士表示,本案对于涉案各方,都是一次深刻的教训。总体而言,我国目前的侵权赔偿基本上采取“填坑”式的补救措施,违法成本低使得法律的震慑力不明显,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上尤其明显,我国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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