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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指引规范33家重组后巨亏股 郑百文ST飞彩式补亏将绝迹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02日 03:02  21世纪经济报道

  杨颖桦

   “这种个案,以后不应该再发生了。”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明确指出,“ST飞彩(000887.SZ,现名中鼎股份)”式减资补亏从此将绝迹江湖。

   3月30日下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下称《1号指引》)。

   事实上,该指引是针对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提出的监管要求。

   上述人士告诉记者,证监会此次主要重申两个规定:相关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相关上市公司不得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以弥补亏损的方式规避上述法律规定。

   此外,证监会还对相关情况做出了新的信息披露要求。

   规范“规避动作”

   虽然市场对于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的公司寄予厚望,但有很多风险藏于这些新主体的财报,未弥补亏损就是其中之一。

   证监会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共有33家重组后存在巨额亏损的公司。

   如ST长信(600706.SH)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已经证监会核准通过,但资产置换交割工作尚在筹备。公司年报显示,截至2011年底,累计未弥补亏损23493.8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8441.26万元。

   由此带来新资产注入利好外的风险预期。

   首先,《公司法》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其次,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2006年修订)》:“公司累计亏损未经全额弥补之前,不得向股东派发股利”。

   再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管理办法》要求,未进行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指股票和可转债)的要求。

   事实上,股利包括股票股利和现金股利。这意味着,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可以现金分红,故不可能通过公开发行股票、配股或可转债等再融资。

   3月30日晚间,一位北京券商并购重组业务部门的投行人士告诉记者,《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而此前,该论述在实际业务操作中,被监管部门和相关中介机构变通解读为公司债发行前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这意味着,重大资产重组后仍存巨额未弥补亏损的公司,可能存在多年不能连续分红,更不能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再融资等行为。

   据透露,33家上市公司纷纷提出两点,能否修改规定?能否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继而缩股弥补亏损?

   更有甚者,“有些公司出现种种的规避行为。”证监会部门负责人指出。

   事实上,新《公司法》出台前,不少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弥补累计亏损。最典型的例子就是2001年初的郑百文(600898.SH,现名三联商社)重组事件。

   当时,公司董事会拟用2.5亿元资本公积金和1822.17万元盈余公积金补亏,再将重组方豁免的14.47亿元债权形成资本公积金,并用该资本公积金冲抵累计亏损,使得公司的巨额亏损迅速清零。

   实际上,这只是一个数字游戏。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不能用资本公积金补亏,但留下了一个空子——一般除了有准备二字的资本公积金不能用于转增外,其余资本公积金均能用于转增。

   “2005年股改后,有个案采取后一种方式操作,市场反响较大。”证监会上述人士指出。

   ST飞彩2007年重大资产重组即使用该方式。当时,飞彩累计亏损7亿元以上,这意味着其新主体多年内都无法用利润和公积金补亏。

   然而,相关重组方通过先资本公积金转增、送股,然后减资补亏,规避法律规定,实现了资本公积金补亏。

   “我们经过多次研究,认为目前法律上两个规定不能突破。”上述负责人指出,“那家公司在股改时操作,不能追溯,但这种情况以后不该再有。”

   这对现存33家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巨亏及未来仍可能出现该情况公司的“规避动作”的重申与规范。

   “我们不是修改法律,也不是新要求,是重申和明确,一是严格执行公司法的规定,二是不能以规避方式补亏。”上述人士表示。

   特别风险提示

   除了对于可能存在的“规避动作”的重申与明确外,证监会还特别加入两个针对相关情况的信息披露要求:

   相关上市公司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年报中,充分披露不能弥补亏损的风险并做出特别风险提示;相关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披露全额承继亏损的影响,并做出特别风险提示。

   “有的公司重大重组是利好,给市场带来正面预期,但这个问题是隐藏风险,希望公司重组报告书做出相关披露,让投资者对相应风险因素加以考虑。”上述负责人介绍。

   目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主体信息披露时,并未做到相关风险提示。

   “很多信息都隐藏在财报,而财报很难读懂,投资者很难看明白潜在影响。”上述人士说。

   此次指引将要求上市公司在涉及相关情况时,必须在财报外做出特别风险提示,包括定期与临时报告及资产重组报告。

   记者翻阅近期的资产重组报告发现,这种特别风险提示仍为少数,仅数家上市公司做出明确提示,如ST长信,但亦未说明未弥补亏损可能带来无法分红的可能性。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除相关公告特别提示风险外,证监会也会提醒重组委审核时关注。

   据悉,前不久过会的一家上市公司原主体巨亏,上述人士表示,这不会影响重组委的判断,今后会特别要求重组委关注风险提示情况,发行人与相关中介要如实向重组委员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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