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云峰
近日,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公开表示:“今年银监会将参照第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结合中国国情和银行业具体实际,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等方面,出台新监管标准。”
这意味着,巴塞尔协议Ⅲ(下称“巴Ⅲ”)在中国落地进入倒计时。与此同时,自巴Ⅲ提出以来,从标准到执行,国际金融界一直对此充满了争议,我国同样不例外。
实施暂缓?
在刚刚结束的“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唐双宁提交了一份《关于中国银行业暂缓执行新资本监管标准,确保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提案。唐双宁建议,巴Ⅲ的实施时间应当尽量推后,不必要求我国银行业机构提前达到巴Ⅲ的要求,宜与巴Ⅲ实施过渡期保持一致。
在中国,根据银监会去年5月公布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鉴于我国主要商业银行已经达标,国内新监管标准将自2012年初开始实施,2016年底达标,实施时间提前1年,最后达标时间提前2年。去年以来,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并就资本管理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发布了征求意见稿。
作为曾经的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指出,巴Ⅲ的实施应参考有关国家的做法,错过高度不确定的2012年,安排在2013年之后为宜。
“巴Ⅲ实施过渡期从2013年到2018年,有5年时间。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个过渡期,进一步推进我国银行业改革,提升国际竞争能力。”唐双宁说。
对此,一直研究巴塞尔协议的业内人士袁黎江向《第一财经日报(微博)》记者表示:“暂缓实施的可能性估计不大,银监会对巴Ⅲ的态度一直较为积极,并且在稳步推进,而国际上对中国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不太可能停滞下来。”
“当前国内银行业盈利能力较强,是实施巴Ⅲ的好时机。”袁黎江说,“另一方面,银监会给出的时间表是循序渐进的,要求2016年底前达标,商业银行拥有足够的缓冲空间。”
尚福林透露,目前新资本监管标准实施正在有序推进,并且定量影响测算结果表明,实施新资本监管标准对商业银行经营产生的影响总体可控。
要求过高?
巴Ⅲ落地中国引发的最大质疑,莫过于资本监管标准,以及与之相关的银行资本补充难题。唐双宁表示,在内源式补充不足的情况下,银行只能向资本市场“求援”,不利于资本市场稳定。
唐双宁此次亦建议,中国版巴Ⅲ不应加码,即不应严于国际的巴Ⅲ,尤其应根据银行业机构的规模和国际化程度区别对待。
按照新的监管标准,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目前银监会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是大银行不低于11.5%,中小银行不低于10%,二者差距较小。
然而,银行再融资浪潮似乎并没有止息之势。据光大证券最新统计,在上周交通银行公布566亿元A+H定向增发预案后,目前已发布方案尚未实施完成的上市银行股权融资(含可转债)合计不超过2138亿元,其中A股普通股1166亿元,转债200亿元,H股普通股770亿元。
Wind数据显示,截至去年三季度末,五大行均满足11.5%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其余上市的股份制银行与城商行均满足10.5%的非系统性重要银行的要求。不过,以兴业银行和光大银行(微博)资本充足率已经低于11%,处于较低水平。
那么,当前的资本要求真的过高了吗?金融危机以来,我国新增信贷规模从此前年均3万多亿的常态激增至7万亿元以上。历史数据显示,2009年,全年新增人民币贷款9.59万亿;2010年,全年新增人民币贷款7.95万亿元;2011年全年新增人民币贷款7.47万亿元。
“前些年商业银行信贷增速普遍在30%左右,按照这样的速度,再怎么融资,也不可能撑得了多久。”一位券商分析师向记者表示。
“目前采取过严资本管理的理由并不充分。我国银行业目前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较高,未来也不大可能重复过去几年资本高消耗型的增长模式。”浙商证券研究报告指出,在国内通胀水平得到一定控制、经济增长放缓引起市场担忧的情况下,根据逆周期监管的一般原则,现阶段并不适用过严的监管要求,而应适度放松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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