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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三审死刑复核条款偏灵活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9日 01:19  第一财经日报微博

  谢雪琳

  刑诉法修订已到第三次。此前的两次修改草案,曾有数个条款引起较大争议。此次,针对逮捕、监视居住后是否通知家属的问题,三审草案做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即采取逮捕或者监视居住措施,除了无法通知的以外一律都要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

  这一改动被看作是对民意的回应,显示了立法机关对公民权利的尊重。

  但对于死刑复核条款的修改,在保障人权方面却仍有争议之处。

  “应当”还是“可以”讯问被告人?

  在少杀慎杀的大背景下,死刑的最终决定权被收归最高法。而对争议性较大的死刑案件,死刑复核更被看作是厘清事实、挽救生命的最后一道程序。这些案件的家人、辩护人,也会想尽办法在这一环节做最后的努力。

  此次刑诉法修改草案,在死刑复核方面增加了规定。但这一增加的条款,却引来争议。

  刑诉法一审稿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这一次的三审草案,延续了对二审稿的修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陈卫东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微博)》记者,对这一条款他并不赞成。尽管据他的了解,最高法在复核时一般都会讯问被告人。但从明文规定来讲,死刑案件关系人命,死刑复核时最高法还是应当讯问被告。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由“应当”改为“可以”,意味着死刑复核中是否讯问被告人的权力在法官手中,属于自由裁量,显得过于灵活。他认为,如果该条款最终获得通过,法官无论讯问与否,都将是合法的——即便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相关证据需要当面质疑、被告和辩护人强烈要求法官讯问被告人,这与法律规则所追求的确定性效果是不符的。

  “秘密逮捕”受限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

  刑诉法修改启动后,曾对这一条做了改动。

  一审草案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此外,对于“拘留”也做了同样的规定,即嫌疑人被拘留后也可不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

  这一修改意见向社会公开后,便引发了秘密拘捕可能泛滥的担忧。有媒体报道称,这或导致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且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不符合人权保障的法治原则。

  二审草案对此做了修改。此次三审草案也明确,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但三审草案却没有明确规定,应将“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通知家属。

  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郎胜昨天回答记者这一提问时表示,实践当中,案件的情况非常复杂,当事人的情况也很复杂。通知的内容非常多,每个案件的情况又不同,不可能在法律里都一一做出规定。

  “应当说,现在做了通知家属这样一个原则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就都包含了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羁押的场所。”郎胜说,在有些情况下,随着案件的进展,随着进一步的侦查,可能一开始通知的涉嫌的罪名和后来的又不一致,所以为了适应各种复杂的情况,法律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根据这一规定,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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