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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旭人:税制改革铺垫房产税全国推广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7日 04:33  21世纪经济报道微博

  近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两会期间透露,目前房产税等试点改革正探索如何扩大范围问题,北京今年有望展开房产税试点。同时,重庆市市长黄奇帆则呼吁房产税可全国推广。

  当前政府在增加民生投入的同时,又推动新税试点,给人以民生投入是否加重居民税负之疑。坦率而言,该担忧虽现实但无可厚非。这既是政府与纳税人间的一场趋势互动之正当利益博弈,也是现有财政预算体制下政府寻求利益最大化之务实方案。纵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共服务是政府的使命,但把政府超然为无自利诉求的透明实体则缺乏常识。毕竟,民生投入并非飞天之物,而是要么需政府调整预算支出,要么增加居民税负满足增量支出。

  在扩大房产税试点上,继续强调房产税调节收入、房价等正当性理据,一则伤害税的中性原则,扭曲税实为纳税人购买公共服务之本质,一则房产税(哪怕是级差税率)也无法真正担当起调节收入分配之职能。如税种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混淆了社会公平与平均主义概念,即收入分配上的社会公平是基于起点公平和机会均等,而非结果公平,用税调节收入分配将导致财富增长过程的激励不相容,因为税收调节是基于结果。之于房产税调控楼市则更为牵强。房产税试点并非是权宜之计,而是通过房产税在局部和小范围的试点,逐渐向全国和所有住房持有人开征,因为房产税本质是财产税。这意味着房产税绝不会仅针对高端住宅,因此用房产税调控楼市就站不住脚。何况,房产税会提高财产持有成本,在交易性主导的房市下,其无疑类似于增值税具有成本传导效应。

  当然,房产税的试点和推广,无疑有助于矫正中国过度依赖间接税主导的税制结构,逐渐转向以直接税为主导。毕竟,目前中国70%以上的税收来自间接税,过高的间接税对资本积累和经济发展的牵制是突出的;同时间接税主导的税制结构,不利于培育纳税人意识和构建财政预算收支激励相容机制,如在纳税主体并非真正税负承担主体下,间接税主导使政府财政来源缺乏纳税主体的约束。

  不过,问题的关键是试点房产税与推动税制结构转型的逻辑传承关系问题。正所谓不破不立,在以间接税主导的税制结构知易行难下,贸然推广房产税或将是再度加重纳税人税负,从而进一步牵制经济社会发展。因此,试点推广房地产税需与税制改革相互配套推进为宜。

  具体而言,首先需进一步明晰土地市场的地租与税费的主体资格,避免税与地租混杂。理论上讲,获取地租反映的是政府的市场主体身份,而征收房产税是政府基于公共职能之收入,政府同时获取税与地租是基于不同的主体身份。但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之身份混杂,无疑引发利益输送之嫌。即基于房产税税基是土地级差地租的增值收益,那么政府存在控制土地供应推高地租,以增加房产税收入之利益冲突。因此,试点开征房产税当以政府退出土地一级市场为前提,如对征收征用农村土地实行同价同权,或直接允许农民入市交易,又如为各种小产权房等正名。同时,房产税试点若权作是推动税制改革之尝试,那么试点房产税前就需整合在土地和房产中的流转税,以取消土地增值税等流转税,并把其转移到即将开征的房产税中,避免重复计征。

  其次,当以整体推动税制改革为开征房产税的必要条件,即逐渐降低增值税等税率,甚至取消部分流转税,并开征房产税、资本利得税以及遗产与赠予税等直接税。我们认为,房产税等开征可与间接税调整同步进行,以体现结构性减税理念主导下的税制结构调整。否则,把两者割裂开来,最终将是结构性增税,加重经济社会的税负和交易成本。

  由此可见,当前试点房产税不应是政府寻找新税源,而是结构性减税和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同时房产税不会也不能移植调节收入分配等社会正义之功能,从而混淆了税收原理和财政预算科学概念,因为调节收入和增加公共服务的是财政预算机制问题,而非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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