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露露谁为真
——露露品牌归属采访记
□本报记者王 越
“露露股份才是露露,露露集团不是露露。”这不是一句绕口令,而是让很多消费者分辨不清的一个事实真相。
2012年1月12日,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将两个“露露”的品牌之争正式盖棺定论:露露产品及其相关的商标、专利、域名、条形码等全部无形资产,归属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露股份)所有,而已更名为霖霖集团的原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露露集团)败诉。
真伪“露露”难辨真假
在承德露露股份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拿出一罐正品露露和一罐山西大同市绿苑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带有“露露集团”字样的杏仁露,“消费者肯定分不清”。
记者发现,猛然一看这两罐杏仁露没有什么区别,在整体构图、色调上几乎一样,仔细查看才发现差别:真“露露”上印的形象代言人是许晴,而山寨“露露”上印的是其他人;罐体也很相似,只是真“露露”上印着“露露股份”标志,山寨“露露”上却印着“露露集团”标志。
“‘露露股份’和‘露露集团’不是一家吗?”这也是许多消费者疑惑的地方。记者坐在办公室的几分钟时间,就有两个电话打进来,张口就问是否是露露集团。工作人员解释了半天,对方仍然是糊里糊涂。
记者在河北省质监局稽查局了解到,截至2010年12月,露露集团仍在授权凌源喜加喜饮品科技有限公司、承德太平洋饮品有限公司、石家庄柏坡泉饮料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在食品、饮料类商品上使用“露露集团”的标志。对于这些授权企业,露露集团在产品质量、包装、装潢等方面没有切实的监督管理措施。有的企业还刻意模仿露露股份产品的包装、装潢,误导消费者。
“这对获得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露露品牌来说,是个巨大的伤害。”露露股份公司主管人员表示,露露集团将“露露集团”商标授权给众多产品质量无法控制的企业使用后,对“露露”品牌形象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两份协议出自一人之手
2006年11月1日,露露集团与露露股份签订了《无形资产转让协议》,露露集团将包括127件“露露”商标、73项专利以及域名、条形码等无形资产全部转让给了露露股份。同日,露露集团承诺,协议执行完毕后,不使用所涉及的商标、专利、域名、企业名称及商品条形码等无形资产。同年12月10日,露露集团再次承诺,在“露露”商标转让完成后6个月内,公司将办理更名手续。2008年3月10日,“露露”商标等相关无形资产过户手续全部完成。按照协议,露露集团也应在6个月内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但露露集团一直没有提交申请。
然而,2007年9月10日,当时兼任露露集团和露露股份两家企业董事长的王宝林,同时代表露露股份与露露集团签有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这份协议中约定,露露股份作为“露露”商标的所有权人,允许露露集团使用“露露集团”标志,许可时间为10年。同时,在另一份《企业名称许可协议》中约定,露露股份同意露露集团自行授权其对外投资的参股或控股公司使用“露露集团”作为企业字号。
“很显然,两份协议的前后条款发生了矛盾。”承德市工商局负责人表示。
政府出面方解纠纷困局
2010年12月23日,露露股份向承德市相关执法部门投诉,请求依法撤销露露集团的企业名称登记,责令变更企业名称;对使用标志及擅自授权的企业进行查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露露”品牌形象。
“不管两份协议是否合法,露露股份均未允许露露集团将‘露露集团’标识授权给第三方作为商品的装潢使用,更未允许其他企业模仿露露股份产品的包装、装潢。”2010年12月29日,承德市工商局向露露集团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终止所有合同或者协议,并责令其变更企业名称。同时向承德太平洋饮品有限公司、承德热河露饮料有限公司、承德露美达饮料有限公司也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30日内终止与露露集团签订的《产品授权加工协议书》,90日内停止使用“露露集团”标识。
为尽快解决纠纷,2011年1月,承德市政府将有关部门及露露股份与露露集团的高层领导召集到一起进行协调,露露股份与露露集团最终达成一致,并明确3点意见:一是露露集团立即停止对其他企业授权使用“露露集团”商标,对已授权的即日起收回授权;二是“露露集团”这一企业名称立即更名,集团今后不再使用“露露”作为企业名称;三是原露露集团公司立即召开董事会,抓紧研究落实。
2011年3月7日,露露集团经承德市工商局正式核准更名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此后不再使用“露露”作为企业名称。承德市工商局还对外称,该集团已停止对其他企业授权使用“露露集团”商标,对已授权的即日起收回授权。
2011年10月23日,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同一个人代表原、被告双方订立协议,由此产生重大利益冲突损害了上市公司股东和不特定多数股民的合法利益,且直接违反了《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等相关条款,故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两份协议被判决为无效协议,并立即终止履行。此后,霖霖集团提出上诉。终审仍然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终审判决,意味着原露露集团授权其他企业生产的“露露”产品均不合法。至此,露露股份与露露集团马拉松式的品牌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2012年新年刚过,露露股份便向河北省质监局进行了举报。2月10日,河北省质监局稽查局迅速出动赶赴露露公司调查事情真相,新的一场打击假冒侵权露露的品牌保卫战已经展开。《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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