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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倍增产权难定 小区停车位成房产调控盲区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15日 22:48  经济视点报

   小区配套车位不足、私家车数量激增、车位价格过高以及车位管理和分配制度不完善等原因,使“抢车位”这个几乎已经被人遗忘的虚拟游戏成为了现实。

  □经济视点报记者 王 楠

  

   两三年前,网上流行过一个“抢车位”的游戏,只需轻点鼠标,就可以为自己的车找到一个车位或者利用自己手里的车位“赚钱”,而在今天,小区配套车位不足、私家车数量激增、车位价格过高以及车位管理和分配制度不完善等原因,使这个几乎已经被人遗忘的虚拟游戏成为了现实。

  

  价格倍增 投资者推波助澜

  新年之后,记者走访了郑州市六个小区了解到,如今小区的车位价格较前两年有了大幅上涨。以北环花园路附近某新建高层为例,地下车位价格根据面积大小售价为13万~17万元,而在2008年该小区前期项目地下车位价格则是8万左右;南阳路某小区2009年交付的高层住宅,当时地下车位的销售价格约在7万~8万元,而现在如果需要购买该类车位则需15万~16万元,价格上涨幅度高达100%!

  一次性拿出十几万来买一个车位对于大多数业主来说并不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所以很多业主希望通过租用车位来化解车位价格过高和停车难之间的矛盾。

  但是记者调查发现,每月租用车位的花费也同样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且车位的租价也是随着车位的售价水涨船高,从2008年的60~150元/月到现在已经上涨到200~300元/月,涨幅同样过百。

  车位稀缺,吸引了大量投资客的目光。记者在南阳路某住宅小区物业了解到,有一名业主一次买下了11个地下车位然后对外出租,而且求租者排起了长队。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李晓峰教授认为,投资车位在一线城市已经不是什么新鲜话题。现在已经进入私家车时代,小区车位紧张,停车越来越困难。车位变的稀缺就有可能有人来炒车位,从投资风险角度来看,与投资商品房相比,车位投资虽是小投资,但车位有较强的抗跌能力、稳定的租金回报,升值潜力也大。关键是,车位的越来越稀缺,其升值、保值性已经体现出来。有机会赚钱而且风险较低,这些都是投资客选择投资项目的重要因素。

  

  产权难定 停车位归属不清

  在南阳路北段一住宅小区内记者发现,除去提供销售的地下车位和提供出租的地面车位,还有“30元/月管理车位”,所谓“30元/月管理车位”即是在地下车位售罄和地面无车位供租的情况下,每月交纳30元“管理费”就可以随时进出小区,但是没有固定车位,抢到路边空位就可以停,否则只能停在小区外路旁。但是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住宅小区地面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何使用需要经过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收益权也属于全体业主。

  与地面车位产权归属有着明确法律规定相比,关于地下车位的产权界定的法律规定依旧缺失。记者在走访的小区中随机采访了几名业主,他们大多对于地下车位产权的问题十分模糊,表示在买地下车位的时候,基本上不会去问买的究竟是车位的产权还是使用权。思维定势让他们想当然地认为,买车位和买房子一样,买的都是产权,实际则并非如此。

  大部分地下车位卖的不是产权而是使用权。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买卖使用权的实质还是租赁,而《合同法》明确规定,租赁期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这就意味着,花十几万元买的车位,受法律保护的年限只有20年。20年后,谁来保护停车位购买人的利益?

  

  先天不足 法律空白亟需填补

  住宅小区停车位价格居高不下,最根本的还是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的。统计显示,最近4年间,郑州市机动车保有量以平均每年11%的速度快速增长,但小区停车位增长率还不足5%。停车位规划不足,小区停车位配建比例较低,不能保证每套住宅都配有一个车位,出现供不应求,供需平衡一旦打破,势必带来价格的上涨。

  另外,限购限贷等调控政策连环冲击着房地产市场,但对于住宅小区车位价格的调控却仍是个空白。在小区车位定价依据这一点上,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规定,也没有相应的政府指导价出台,而且今年国家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中也并没有涉及到车位价格的调控,再加之部分车位进入投资市场,这些原因最终导致车位价格的大幅上涨。

  此外,由于公摊面积的透明化不足,业主普遍对于公摊面积没有确切地了解,更是缺乏独立的委托测算程序。因此,在界定某些地下车位是否属于业主的公摊面积,产权是否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时候往往出现法律缺失,产生效力真空。

  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党艳峰律师表示:“越来越多关于车位产权问题的争议已经严重影响了物权法的有效实施。《物权法》关于私有产权的诸多界定是纲领性的,而由车位产权问题引发的重重矛盾则凸显出了与之配套的法律的滞后性。保证物权法能够落到实处,切实保护业主的根本权利,关键是将物权法的规定细化、标准化,颁布行政法级别的实施细则,从而实现各方权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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