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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召回 重在执行力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11日 16:08  中国产经新闻报

  本报记者 刘红霞报道

  “升级版”的汽车召回制度或将于今年出台。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征求公众意见。该《意见稿》由部门规章上升为国务院法规,清晰明确了缺陷汽车召回的立法目的、定位、相关各方责任和程序等,填补了国内汽车召回的空白,改变了过去找不到责任方的尴尬局面。

  随着普及率日益增长,汽车已经成为与普通消费者息息相关的商品,同时,汽车的质量安全也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而汽车的质量缺陷不仅使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还威胁到驾驶员、乘客的生命安全。所以对汽车产品的召回行为进行规范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重要。

  据了解,我国于2004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汽车召回制度,但是由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海关总署、商务部四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属于部门规章,不仅法律位阶过低,召回对象过窄,处罚机制不健全,处罚力度过轻,对汽车生产厂商法律威慑力有限,而且在事实上造成消费者维权困难。

  除此之外,近几年市场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2004年出台的《规定》自然有些“掉队”,难以适应在全新市场中所需要的执行力。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意见稿》的出台显得尤其重要。“出台新的条例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障,明确厂商的责任与义务,以及对缺陷产品的认定更加具体。同时,把原先的行业规定上升为国务院条例,也更加体现了其重要性。”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汽车行业研究员铁志海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

  “从2004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制度缺陷来看,我们认为此次汽车召回制度将有三个改进。”中投顾问交通行业研究员申正远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其一,法规的针对性更加明显,将更加适应于我国汽车市场;其二,法规的现实意义或者说规定门槛更加实效化,外资在华召回制度将与国际同步;其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将得到大幅提升,消费者在法规中的主导地位得到体现。

  由此可见,《意见稿》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国内汽车市场上存在的法律与制度上的空白。但申正远指出:“中国汽车消费市场存在弊端,其根本原因是我国的消费环境中缺乏诚信导向以及行政监督力度较为乏力。”他表示,完善法制规定固然是关键步骤,但是后期政府应当在整体消费环境、适时督导等方面对企业进行规范,以此来保证汽车消费市场的整体稳定。

  “《意见稿》出台很重要,但是落实更重要,只有落实、监管到位,才能打开汽车召回在我国的尴尬局面。”铁志海也指出,希望有关部门可以多方借鉴与论证,完善汽车消费市场。同时,也加快缩小与发达国家差距,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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