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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汽车召回条例亮点何在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10日 23:37  经济观察报微博

  星期三会客室

  嘉 宾:中国质量协会用户工作部部长 樊天顺

  新华社资深记者 南辰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姜志强主持人:北京交通广播主持 梁洪

  “星期三会客室”栏目是由《经济观察报(微博)》、搜狐汽车和北京交通广播联合制作,每周聚焦行业热点话题,各方嘉宾畅所欲言。每星期三上午10:00-11:00,在北京交通广播(FM103.9)《汽车天下》节目中直播,同时,搜狐汽车(auto.sohu.com)进行视频和文字直播。

  2月3日,国务院法制办就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公众意见。从新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来看,办法强化了汽车生产者在召回中的责任,更大限度地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这样一则管理条例能否真正解决长久以来中国汽车行业召回的尴尬局面?征求意见稿中有哪些值得关注的点?

  主持人:在这个征求意见稿中你们最关注哪些部分?

  樊天顺:我关注的是第三条第二小点——“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但是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仍然属于召回范围”,这弥补了实践中出现的漏洞,这一点加的是相当好的。因为标准的制定本身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事情,由于现在技术变化非常快,要求标准的制定有非常高的前瞻性是比较困难的,所以有些标准相对滞后、标准相对较低。以是不是发生了缺陷为原则,而不是以标准的检测为判定的标准,这一点是非常好的。

  姜志强:处罚的力度是明显增大了。征求意见稿第23条规定,生产者和经营者如果不配合质监者调查的,处罚金额有可能达到50万到100万,之前是1万到3万。第24条规定,按照产品货值经营的2%以上到10%以下的罚款。如果一个汽车厂家召回5000辆车,如果每辆车货值10万,总共价值是5个亿。车企有可能面临的罚款就是1000万到5000万。

  此外,原来的立法目的是“消除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和公共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现在改成“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的财产安全”,这是一个很重大的调整。可以看到,就汽车召回这个问题而言,国家是非常重视的。管理条例以国务院名义实施,是我们国家立法所规定的行政法规。

  南辰:我最关注的是“汽车产品生产者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的措施预防和消除缺陷”。这里面把召回定义的范围拓展为修理、更换、退货、补充标识等等。这里面对消费者最为重要的是更换和退货——这是“三包”很难保障的。从国外来看,有一部分涉及到汽车召回的事件是无法通过修理解决的,需要给消费者退换。除了修理之外,多了更换和退货。消费者的权益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主持人:如果召回和“三包”两个政策有了重叠的话,不知道到最后是否会出现相互退位?

  南辰:不会。有可能表面上看,采取的手段是一样或者是重合的,通过更换或者退货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但实际上他解决的是两类问题。在法律的定位上,召回按照西方法律的分类方法,是解决公众安全范畴的,属于公法范畴。“三包”是解决个人消费者自己的车遇到的关键步骤,是属于司法性质的。

  (实习记者 张嫣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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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经济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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