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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左右了评标结果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03日 12:15  中国政府采购报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代表可以作为评审专家参与评标,但在某些采购项目的评标工程中,采购人代表出于种种原因,做出了具有倾向性的评分,甚至因此而影响了整个评标结果。

  案例回顾■■■

  2010年10月,X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拟购置一批实验室设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评分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并实行两阶段评标(即评委先进行技术和商务部分的评分,待结果出来后,进行价格部分评分,然后予以汇总)。在开标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在专家库抽取到4名评委,另外1名评委为采购人代表。该次采购中,第三标段预算价格为20万元,共有5家公司参与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第三标段的中标单位为E公司。

  中标公告发布期间,B公司就第三标段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我公司报价产品技术及商务指标完全满足标书要求,现E公司中标价格为174980元,高出我公司报价12580元,一个十几万元的项目,报价高1万多元的为什么反而中标?”

  为此,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质疑处理的同志专门查询了该次评标的相关资料,并与项目负责人沟通了解具体情况。

  经了解,在评标过程中,评委中采购人代表的打分存在一定的问题,项目负责人还就此告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并同时向采购人代表提出疑问,而采购人代表坚持认为自己是按照采购文件的评分方法和评分标准进行的打分,不存在问题。

  案例分析■■■

  在此,可以先看一下该项目的具体评分情况:

  1.具体的价格评分为:A公司,35.83;B公司40;C公司,32.96;D公司,34.68;E公司,37.12。

  2.具体的技术和商务评分情况如表1所示;

  3.价格、技术、商务分汇总如表2所示。

  从评分中,可以看出,采购人代表在对投标商的技术与商务方面进行评价时,对A、B、C3家公司的评价相对较低,而其他评委对所有投标公司所做评价基本平衡。也不难看出,如果不计算采购人代表评分,那么,技术和商务评分最高的是A公司;在价格占优势情况下,技术、商务和价格评分最高的是B公司。为什么采购人代表会给出这样的评分结果,个中原因难以解释,但是,可以得出的一个结论就是:采购人代表左右了本项目的评标结果。

  图表

  制表/李建维

  案例思考■■■

  类似的案例,实践中并不少见,也引发了笔者对以下问题的思考。

  1.集中采购机构是否可以不让采购人代表作为评委?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简称“18号令”)中的有关规定,作为购买方或使用者,采购人可以派代表参与评标,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对于该项权利,采购人是否行使,其决定权在于采购人,而不能够由集中采购部门或其他部门来决定。针对目前有集中采购机构排除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的做法,业内法律专家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做法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采购代理机构或监督人对于明显存在较大差异的评分是否可以予以纠正?

  18号令中规定,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独立履行下列职责: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就是说,评委享有独立评标的权利,是政府采购选择供应商的决定者。但由于评委打分依据的评分办法不可能做到完全客观,有些评委的打分确实存在较大的差异,有倾向性的嫌疑。而在评标过程中,集中采购机构只是整个评标工作的组织者,负责组织评标工作,控制评标现场氛围,保证评标现场严肃有序进行。但对于评委出现存在较大差异的评分时,在难以界定其是否具有明显倾向性时,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监督人有没有纠正的权利,目前也尚未有相应的规定。

  3.如何限制评委自由裁量权?

  对于评标方法,在18号令中给出了明确规定:“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在综合评分法中,18号令也规定了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是,怎么将这些因素的分数设置的更加合理,更加标准化、精细化?如何通过评分细则去限制专家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其评分的倾向性、随意性?就此,我们专门学习了很多省市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文件,仔细研究采购文件中的评标细则,也认真分析了许多采购案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发现,给予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不能过大是前提,但也不能完全限制,必须让评审专家在其中发挥出他们的专业优势,否则专家的作用根本就发挥不出来。对一些技术要求较高,专业方面比较复杂的项目,就只有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的专业优势,评选出性价比高的产品。通过科学制定评分因素,将评分因素精细化、标准化,用刚性指标约束评审专家的评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让评审专家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进行评审,避免评审专家打分的随意性、主观性。

  此外,如何有效地加强对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评审行为的监管,最大程度的让评委公正的对待每一位投标人,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虽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对此做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这些规定都还不够具体,评委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做出的有倾向性嫌疑的打分,由谁去界定、怎么去界定?对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又应该限制在什么范围?对于这些问题,应该制定出相应的具体措施予以解决。(江苏省连云港市政府采购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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