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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RQFII不得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1月05日 01:22  第一财经日报微博

  聂伟柱 康子冉

  昨日,人民银行发布通知称,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即RQFII,下称“试点机构”)应选择一家同时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和境外机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试点机构可以在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开立三类专用存款账户,分别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和股票市场交易的资金结算。”央行还规定,三类专用存款账户之间可以划转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人民银行还在通知中规定,试点机构不得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谓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而专用存款账户则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具体来看,人民银行规定RQFII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是:试点机构从境外汇入的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所得、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及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则包括:买入证券支付的价款、汇出本金和投资收益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出。

  人民银行还称,试点机构在香港募集人民币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在获批的投资额度内,不超过募集规模20%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不少于募集规模80%的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各类债券及固定收益类基金。

  “对投资比例和资金募集比例作出规定,主要是为了控制资金流入规模,对外部资金进行把控。从政府角度看来,这样的做法能够抑制投机,减少过快放开造成的冲击和风险。”中国银行战略投资与发展部分析师甄峰表示,此举体现了一种渐进放开的思路。

  人民银行下发的通知还规定,RQFII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负责监督试点机构境内证券投资符合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规定的投资品种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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