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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康菲: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立法本来目的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14日 03:45  21世纪经济报道微博

  张立伟

   据当事人律师透露,107位渔民于12月13日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渤海湾溢油事故的责任方康菲中国赔偿经济损失4.9亿元。

   在漏油事故发生几个月后,相关渔民能够集体诉讼来之不易。因为在中国发生过的重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以及重大交通事故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中,集体诉讼从来就没有成功立案,一般都是通过行政机关主导赔偿过程。

   此次集体诉讼之所以有望立案,是因为代表律师向国家海洋局、农业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并得到了支持性的回应,回函中的核心数据及官方结论为遭受损失的渔民提供了证据,从而让该案完全具备了进入司法程序的条件。如果无此支持,渔民根本无法取证。

   中国部分舆论遇到跨国公司侵害民众权益时充满了民族情绪。这包括西门子(微博)冰箱事件以及此次康菲漏油事故。事实上,歧视中国人的并非完全是跨国公司,而是国内外不同的法律体现各自不同的价值标准。BP为其污染美国墨西哥湾支付巨额赔偿并承担刑事责任,是美国法律的裁决。而康菲中国污染海洋迟迟不能遭受惩罚,是因为相关立法缺失与法治不彰。

   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对海洋污染事故处罚额度限定为不超过违法所得的30%,且总额不超过30万元,极低的惩罚对企业几乎构不成威胁,因为法律出台时所有可能触及此类案件的主体主要是国企。而除了农业部渔业局出台了渔业损失计算办法外,其他损失均无明确、统一的规定。更糟的是,中国法律举证责任倒置,鉴定环境污染及其后果的技术性难度太高,渔民根本不可能完成举证。极低的惩罚额度与几乎难以完成的索赔程序,体现了相关法律对企业的保护。

   传统上,中国采取行政手段处理公共事故赔偿过程,而不是受害者走集体诉讼之路。这是因为计划经济状态下公共事故制造者一般为国企,他们属于政府的一部分。这种立法与执法上倾向企业的习惯在当前市场经济社会不再合适,因为受害者不再是依附于国家的“单位人”,而是独立的利益个体,他们有权依据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受害者很难提起集体诉讼,因为当相关行政部门主导赔偿过程的时候,法院一般不予立案。所以,当一些受害者对行政赔偿处理结果不满时,会将相关部门视为不公正的源头,这意味着政府部门不应该继续主导事故赔偿过程。

   一些本来应该交给法庭处理的案件最终成了行政强制裁决,由此造成的不公迫使一些人不断维权,也出现了跨国诉讼的现象,比如包头空难遇难者家属利用美国法律的“长臂管辖权”远赴美国打官司。此次渤海漏油事故受害者也曾计划去美国或香港地区状告康菲石油公司与中海油。中国应该逐步改变普通公民维权缺乏途径的状况,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立法本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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