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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频频呼唤“人身保护令”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13日 04:20  深圳商报

  □杨 涛

  据媒体报道,不堪丈夫家暴30年,家住重庆江北铁山坪的农妇张某在绝望、无助之下杀死丈夫曾某。12月9日,这一备受社会关注“以暴制暴”案一审宣判: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按照一名法官的说法,这起悲剧本身可以避免,因为女方在遭到男方威胁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并且在诉讼时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这样一来,法院就会向女方所在地的派出所、居委会及男方发出人身保护令。而有法院、派出所、居委会来保障女方的安全,或许她就不会走上杀夫以自保的道路。而她在受家暴的30年,只是找过社里、村委会调解过,从未向法院申请过人身保护令。

  但这事的确不能怪张某,不要说她是一个文化水平并不高的农妇,就是连学习法律多年的我,对“人身保护令”也是挺陌生的。我只知道英美法系国家有一种“人身保护令”,它是指法官所签发的手令,命令将被拘押之人交送至法庭,以决定该人的拘押是否合法,是用法律程序保障个人自由的重要手段。

  遍观《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法律,我们并不能找到“人身保护令”的法律规定,倒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2008年3月颁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我们找到了“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表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日前,在重庆、西安、长沙等多个地方,也开展了“人身保护令”的试点,多地法院开出了首张“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保护的对象涉及妇女、儿童,而申请的时间有提起诉讼前,在进行诉讼中和诉讼结束后。

  客观地讲,“人身保护令”的试点,起到积极的作用。比如在长沙市开展“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以来,法院针对多起家庭暴力发出了“人身保护令”,这对施暴的当事人产生了威慑力,也促进了家庭关系的改善。

  但是,目前,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颁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确立的“人身保护令”,仍然面临着多项困境。首先是,这一《指南》即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甚至连司法解释也称不上,法律位阶层次低,强制执行弱其次,“人身保护令”的执行需要法院、公安机关、居委会和社会各方面共同配合,而这一规定由于不是由法律制定,其他机关与单位配合并不一定有力,出现配合不力也无法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最后,也因为这一《指南》法律位阶层次低,所以也不便于全面推行,造成许多人并不知晓,“人身保护令”还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有数据统计,厦门市中院2005年到2007年审理了因家庭暴力而引发的12起杀人案件,其中一共死了13人。在陕西省女子监狱,2007年因家庭暴力杀人的女性有171人,其中有163件都是杀夫案。残酷事实告诉我们,家庭暴力蔓延的势头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而家庭弱势群体权益亟待需要法律的保护,“人身保护令”的法律化与规范化建设亟待提速。因此,我希望立法机关高度重视“人身保护令”的立法问题,在《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法律修改中,尽快制定和规范“人身保护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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