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冯尧)一年一度年终奖时刻即将来临,那么奖金的发放多多益善?如果这样想,就大错特错了。因为年终奖在计算应该适用的税率时会出现一个临界点,只要超过临界点,不管超过多少所对应的税率就会发生变化。今年9月起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相比去年,这些临界点发生了变化。
因此,税务专家建议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应尽量避开“盲区”,否则会“得不偿税”,甚至还会遇到“要为多发的1元年终奖多缴纳百元、千元甚至万元的税”这种极端情况。
“盲区”一直都存在
“请大家注意年终奖临界点,宁可少千元不要超一元……”日前,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葛长银的一条微博,引发了网友对年终奖的热议。据他计算,发18001元比18000元多纳税1154.1元;54001元比54000元多纳4950.2元;发108001元比108000元多纳4950.25元……
中国企业财税管理研究院院长谢学焘解释称,所谓年终奖征税“盲区”一直都存在,分级税制是“盲区”产生的根本原因,因为只要有不同的税率,就会有相应的临界点,低于临界点的年终奖金额适用于低税率征收个税,而高过临界点则会用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额。
事实上,今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原有的9级税制修改为7级税制,并且调整了相应税率。由于新个税法扩大了个税每档的级距,使得今年的年终奖少交税已经成为既定事实。按年终奖12000元计算,去年应交税1175元,今年只需要交360元,少交税815元。
现行个税制度下,年终奖“多发少得”最极端的案例,即可能出现“多发一元少得数万元”的情况:如甲的年终奖为960000元,按照对应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为330495元;乙的年终奖为960001元,由于对应税率提高,其应纳税额激增至418495.45元,与甲相比,其需多支出88000.45元个税。
年终奖计税方法
事实上,关于年终奖的计算方法一直是关注的焦点。而根据现行年终奖的计算方法,年终奖征税计算会遇到两种情况,一是年终当月工资超3500元,即用全年奖金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若在1500元内,适应税率是3%;若是4500元内适应税率是10%,依此类推,数额落在哪一档,全年奖金就按对应的税率以及速算扣除数计算。
第二种情况是年终月工资不到3500元。例如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那么,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 专家建议
调节薪水与奖金的平衡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天永表示,有两种方式可以“提高”员工净收入,一是企业与个人做好工资与年终奖之间的调节,提高平时薪资而相应降低年终奖金。二是发放年薪的企业可以通过平时预发薪水,降低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的数额,从而提高员工净收入。
例如平时发放70%,而年终发放剩下的30%薪金。“原则就是工资和年终奖哪块适用的税率高,就相应减少哪块的收入。”据记者计算,以年收入12万元的员工为例,按照原来每月发放工资5000元,年终奖发放60000元,全年收入应交税6435元。如果方案调整为每月发放工资6000元,年终奖发放48000元,应交税能降到3180元,员工净收入将增加32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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