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本报评论员高初建
一年多之前,江西抚州发生了“宜黄拆迁自焚事件”。事件发生后,老百姓的反响非常强烈,引起中央领导高度重视。最终,承担领导责任的宜黄原县委书记邱建国和原县长苏建国被宣布免职。但前不久有消息称,两位被免职的官员已悄然“复出”。消息传出,公众舆论一片哗然。
据抚州市有关部门解释,对邱建国和苏建国的重新任命不属于“重用”,而是受组织处理影响期满后重新安排任职,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两人的表现和特长,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作出的。事实上,依照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其中提到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可能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不同“处理”。但“处理”不同于“处分”,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除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并不妨碍被免职者在一年之后出任他职。
如此说来,抚州有关部门的做法符合规定,符合程序。何况,与县委书记、县长的职务相比,一个县级开发区的管委会主任和公路局长确实算不了什么“提拔重用”。又何况,邱建国、苏建国二位可能确实有些“特长”,有重新安排工作的必要。那么,公众为什么要对此表示不满,要“呛声”反对呢?
在我看来,官员其实是个责任大,压力大的高风险职业。他们掌握很大的权力,要做很多的事情。而权力的运用免不了有失误,做事情越多越有出差错的可能。因此,官员们因工作失误而承担责任,而接受处理或处分,几乎是一种常态。古往今来,因种种原因受到“贬黜”、“贬谪”、“褫职”、“革职”之类“处理”的官员,从苏东坡、王安石到林则徐、曾国藩,数不胜数。但需要看到的是,培养一个官员十分不容易。对于犯错误的官员不能“一棍子打死”,而要实行“给出路”的政策,允许有人犯错误,同时允许人家改正错误。在实践中,一些受到“处理”的官员或是因为所犯过错不大,改正表现较好,或是因为人才难得,确实是“能员干吏”,因此他们获得了重新上岗的机会,“官复原职”,乃至委以重任。
不过,允许官员先受处理再复职是有原则的,基本的原则是看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在封建王朝时代,这个原则是看一个官员是否忠于皇帝,看他的过错是否对皇权的稳定和权威造成了相当大的破坏与威胁。假如一个官员犯了这样的“大逆不道”的罪过,那不仅是“贬谪”、“褫职”的问题,等待他的轻则是“革职拿问”、“永不叙用”,搞不好就会“推出午门问斩”,丢了性命。现在,时代不一样了,官员的素质要求、水平能力不一样了,他们的使命、责任、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内容不一样了,但做官的原则还是要讲的。比如,在如何对待老百姓,怎样为人民服务这样的大原则上,就容不得半点马虎,讲不得半点情面。照这样的标准去衡量,像在“宜黄拆迁自焚”事件中,一个“带队赶赴机场拦截欲赴京讨说法的钟家姐妹”,一个“带数十人到医院抢夺尸体,打伤钟家人”的官员,所犯错误已经构成了“标本式”的恶性事件,两位亲自出马的官员不能只是接受一般的“问责”、“处理”,而必须承担激化矛盾、激起民愤、败坏党和政府形象的重大责任。因此,对他们的重新任命应该考虑再三,慎之又慎。
北宋时,“一路”指的是一个行政区划。范仲淹当宰相时,锐意改革吏治。某天,他取来诸路监司名册,将其中不称职者的姓名一笔勾去。旁边有部下看了说,您这么一笔下去,那些官员肯定很难受,“焉知一家哭矣!”范仲淹回答说:“一家哭,何如一路哭耶!”范仲淹认为,在处理官员的时候,一个地方的老百姓的感受,要比某个官员的感受重要。这样的态度,是很值得玩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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