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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员工保障方案再惹争议 集体协商有名无实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06日 07:12  中国企业报

  本报记者 陈青松

  “不满意,肯定不满意!”兰州百事销售员小赵日前对《中国企业报》记者说,口气中充满怒气。

  说完,小赵还反问记者:“换了是你,你会满意吗?”

  小赵是兰州百事的一名普通销售员,进入百事还不到一年,前不久也加入了兰百的维权行动。让她不满意的是,如果按照百事公布的“员工保障方案”,她顶多也就赔一个月工资。

  继11月14日百事中国各地发生员工集体维权事件、百事大中华区总裁孟可仕11月24日在致员工的信件中透露将制定“员工方案”后,11月30日晚,《中国企业报》记者通过百事内部人士获得盖有“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公章的“员工保障方案”文件。

  据记者深入调查了解,大多数员工对此方案表示不满意。个中原因,除了对方案本身不满意,还对之前“康百联姻”的突然出台耿耿于怀。

  对此,法律界和评论界人士表示,百事维权成为一个标志性事件。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中涉及集体协商的内容并不多、可操作性不强,增加了劳资双方的对话难度,否则纠纷可能会往好的方向发展。

  保障方案新鲜出炉

  百事公告称,因联盟计划所涉交易为境外股权交易,不涉及灌装厂法人地位及股东变化,根据《劳动合同法》,联盟计划并不影响灌装厂同员工的劳动关系,因此公司并无法律义务和责任支付员工补偿金。

  轰动全国的百事员工维权事件终于有了进展。

  自11月4日“康百联姻”以来,百事中国旗下瓶装厂的员工,以交易并未得到员工同意且员工未得到提前通知等为由,以停工等方式“维权”并要求百事进行补偿。

  11月30日,百事“解决方案”终于出炉,《关于正式员工保障方案的公告》与全国24家百事可乐瓶装厂、近3万名百事瓶装厂员工见面。

  “我们都收到了相关邮件。”小赵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听说这份方案发到了每一个员工手里。”

  记者获悉,在百事的公告中,百事首先声明,“因联盟计划所涉交易为境外股权交易,不涉及灌装厂法人地位及股东变化,根据《劳动合同法》,联盟计划并不影响灌装厂同员工的劳动关系,灌装厂同员工的劳动关系将依法按照现有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因此公司并无法律义务和责任支付员工补偿金。”不过,百事出于“责任感”和“工会意见”、“员工意见”,制定了这份保障方案。

  记者从上述公告中得知,百事可乐为员工出示了三种解决途径:

  一,员工可继续留在公司工作,以往服务百事的年限继续累积,继续履行现有合同,一切照常。

  二,对联盟有疑虑的员工,可在交易完成后,获得对百事以往服务年限支付补偿的方案(补偿标准参照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同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公司心存疑虑,不愿留用的,可在拿到补偿后离开。

  三,对联盟有更多信心的员工,可在交易完成12个月后,获得对百事以往服务年限支付百事标准的经济补偿金的方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未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将重新开始计算;不愿意留用的,可在拿到补偿金后辞职。

  《关于正式员工保障方案的公告》还再次承诺,灌装厂的现有员工将获得为期两年的聘用保障。员工的岗位、薪酬、待遇等劳动合同条款将维持不变。

  百事内部人士向记者介绍,方案总的来说就是两个方面的,一是工龄延续,没有补偿;二是工龄买断,然后自己决定是去是留。

  上述公告还显示,“以上内容只是原则,具体的操作将按公司届时颁布的实施细则执行,并且整个计划取决于整个方案所需法律程序的完成(包括政府部门、公司董事会等相关方的批准)。”

  方案最后还表示:员工的工作保障问题是此次联盟计划中公司最关心的、也是最重要的事情之一。公司希望上述方案可以打消员工对于联盟计划的顾虑,并希望所有员工在联盟计划后均能继续留任,与公司共创更辉煌的未来。

  12月1日,百事可乐中国区公关总监樊志敏在邮件中向媒体表示,“对于我们已超出劳动法规定要求的方案,我们已收到了来自员工代表和工会的积极反馈。”

  百事员工态度各异

  对保障方案持不满意、无所谓等态度的员工、管理者均存在。自公告发布后,已有以成都百事维权和兰州百事维权自称的微博发帖称,其所在地的职工代表会已经否决了百事可乐的员工保障方案。

  据《中国企业报》记者了解,对百事《关于正式员工保障方案的公告》,最直接的利益相对方百事员工对补偿标准的反应则是态度各异,持不满意、无所谓等态度的员工、管理者均存在。

  在采访中,有百事员工向记者称,“百事按劳动法最低标准赔偿,估计全国所有员工用上亿就能搞定,顶多一年利润的20%。”“百事一年在中国浓缩液赚取数十亿甚至百亿,这次拿一个最最低的标准赔员工,这可是为你打拼几年甚至10多年的员工。”“11月4日不说赔偿,等着你们闹,如果不闹,一毛钱都不赔,大闹多赔,小闹小赔。现在就是小赔。”

  还有员工反映,“我的底线是N+6,没有这个,消极怠工。”“不能接受,坚决不同意。”“N我不满意。还是继续维权吧!”“现在抛出一个没有细节的方案,目的在于CNY(China new year即中国年,指年末到年初百事可乐做的一档促销活动),目的是让大家稳住不要闹,之后商务部通过了,也就生米煮成熟饭,到时候细节随便他解释。所以大家一定要放松,一是继续联系媒体和通过各种渠道反馈大家不满意,二是消极怠工,争取N+6和法律意义的协议。”

  不过也有员工称,“我承认我接受了。再闹下去没任何实际意义。”“估计过完年很多人都要找后路啦,只能过完年走人。”“其实说实话, 百事一分钱不给你, 你也没招。”

  “我不满意,可是不满意又有什么办法呢?还想继续干的就在这好好干,不想干的就准备拿钱走人了,毕竟法律上不支持我们。”小赵向《中国企业报》记者介绍,“特别是一些来得久的同事,7年、10年以上的,现在年龄不上不下的,上有老,下有小,在百事以外,不好找工作呀。”

  采访中还有百事员工向记者表示,“百事公关部的人为什么不向媒体公布赔偿的细节,是怕叫专业人士找出弊病吗?”“这不是谈判!是百事单方面的方案!劳资双方不对等。很难看出诚意。”

  自公告发布后,已有以成都百事维权和兰州百事维权自称的微博发帖称,其所在地的职工代表会已经否决了百事可乐的员工保障方案。

  据记者了解,此前全国多地的百事可乐员工提出的补偿方案中,呼声最高的是“N+12”财务补偿,即将百事以往服务年限数加上12,最后乘以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以计算补偿金额。而这“12”,被员工视为是一种违约经济赔偿金。而百事的“解决方案”,则被视为仅仅是“N”的财务补偿方案,与百事员工要求差距较大。

  而与百事员工的激烈反应不同的是,百事在公布方案时所作出的“声明”提及“公司并无法律义务和责任支付员工补偿金。”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微博)律师赵占领(微博)表示,如果只涉及股权收购,不是资产收购,员工所签劳动合同的主体没有变化的话,劳动合同还是继续有效的,其实不涉及补偿的问题。而《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投资人等变化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赵占领还表示,百事是有权选择是否答应员工诉求,百事之所以在此事件上做出让步与员工集体维权有关。不过,也正由于这种操作并不违法,因此就有了被恶意利用的可能,“如甲企业为了不想补偿,恶意制造一起并购,由乙并购甲,但乙几乎就是个空壳,然后没过多久倒闭了,员工也会因此受到牵连甚至得不到补偿,或者乙企业以制定一些比较严格的考核、考勤制度,找理由辞退员工”,“在并购中的企业员工要有这方面的维权意识。”

  这,也正是百事员工此前的担心。

  集体协商缺陷之痛

  百事中国员工、百事与康师傅应以集体协商解决问题。百事中国员工在觉得百事中国将经营权出让有可能侵害自身权益时,可以通过正当方法维权,如通过集体协商谈判等渠道解决问题。

  在劳资问题专家、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主任段毅律师看来,企业并购活动中向员工支付补偿是一项国际惯例,“国外并购活动中,工会不达成基本意见,并购不能完成。”

  段毅指出,国家也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在企业并购时期要给员工多少补偿。在国外是通过谈判来实现员工利益。恰恰因为没有法律规定,这种做法可能会被效仿:在并购过程中,无论是哪方面的老板,都必须就并购本身的员工问题作为一个重要条款来考虑。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姜颖指出,“涉及公司经营层面,尤其是外资企业的合并、分立问题,劳动者这边话语权不是很大,从法律上来讲找不到话语权根据。”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一欣(微博)表示,百事维权成为一个标志性事件,随着中国经济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转变,未来类似事件会越来越多。

  一位业内人士也表示,无论“康百联姻”最后结果如何,百事员工争取自身权益的行为,都将给未来的外资并购产生深远的影响。

  纵观此次百事员工维权事件的前前后后,在“康百联姻”前,多方有效和及时的沟通尤为重要。康师傅“并购”百事可乐,虽然是企业层面的事情,但也要顾及员工的情绪与利益。然而,百事却违反一般常理,没有和自己的员工进行充分、必要和有效的沟通。

  事实上,在《中国企业报》记者的采访中,许多百事员工都认为,此次百事将中国区经营权出让,侵害了职工的权益,百事中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另外在并购案消息发出之前,员工完全不知情,知情权被侵犯,因此有了“我们被百事出卖了,我们没有得到基本的尊重,我们一定要维权到底!”

  发生纠纷并不可怕,对话是处理员工与企业纠纷的上上之策。而在百事员工维权之后,百事并没有和员工进行及时理性对话,这也进一步加剧了劳资双方的紧张关系。

  有评论指出,百事中国员工、百事与康师傅应以集体协商解决问题。百事中国员工在觉得百事中国将经营权出让有可能侵害自身权益时,可以通过正当方法维权,如通过集体协商谈判等渠道解决问题。反之,如果采取不正确维权方式,有可能对自己的权益造成其它伤害。

  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要化解纠纷、消除隔阂,最重要的还是要依靠良好的法律机制来解决。但从目前来看,我国法律法规中涉及集体协商的内容并不多、可操作性不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劳资双方的对话难度,否则纠纷可能会往好的方向发展。在这一点上,百事员工维权事件是最值得企业反思的。

  “半年多,商务部批下来也过完年了吧,有合适的机会就走,没合适的机会就另做打算吧。”小赵对《中国企业报》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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