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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填补了就业保障监管的空白,明确“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这一条在1994年实行的《昆明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中,是没有明确的。
《规定》还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罗松丽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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