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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将有法律依据和法律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1月24日 09:35  商务部网站

  《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草案)》进入一审

  基于关注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省人大常委会今年将制定《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列入了年度立法计划。日前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首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条例(草案)》对救助对象的范围作了严格限制,主要指本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中的两类人员:一是刑事被害人或者由其抚养、赡养、扶养的近亲属,在诉讼中不能及时有效获得赔偿,生活特别困难的;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追索赡养、抚育、扶养费、劳动报酬、环境污染等民事侵权案件中的部分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生活也特别困难的。界定生活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则是按照民政部门目前执行的标准,即家庭人均收入处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及边缘。

  《条例(草案)》对救助资金来源、救助标准和监督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草案)》明确,将涉诉特困人员救助资金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个人为救助涉诉特困人员提供捐助,以确保救助工作的开展。由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条例(草案)》对救助标准没有作统一界定,为保障救助资金使用的公开、公正、透明,《条例(草案)》规定:一是救助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捐助资金也纳入民政部门管理,要求救助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二是明确生活特别困难的证明,应当由涉诉特困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所在单位经公示后出具。三是涉诉特困人员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记者 张雪飞(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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