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债转股要迈多道坎(国金时评)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1月24日 00:59  国际金融报微博

  

  昨日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发布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试图在工商注册登记等环节,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将债权转让为股权。这一办法的出台,对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等,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民间借贷风险凸显的背景下,鼓励公司债转股可以有效缓解债务困难、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虽然《管理办法》的出台可谓正当其时,但笔者以为,目前债转股还存在诸多困难和壁垒,大规模开展的可能性并不大。

  首先,债转股要求公司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十分明晰,但从目前媒体报道来看,中国中小企业大量借助于民间借贷等渠道融资,而民间借贷中存在许多“传销式”的非法集资,因此公司所负债务的债权人其实并不明晰,真正的债权人通常是第三人。而管理办法为了防患风险,明确排除了第三人债权转为股权的做法。这在立法上是完全必要的,但肯定会阻碍债转股大规模的开展。

  其次,债转股要求债权人有合理的预期,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信息非常对称,但中国企业财务普遍不规范,开展债转股十分困难。债权人愿意将股权转化为债权,通常是基于以下预期:一是公司的经营困难只是暂时的,通过债转股暂时缓解公司经营困难后,企业“起死回生”,今后通过股权能获取很好的收益;二是企业经营困难最终也难以化解,但通过临时重整“救助”后,今后破产清算得到的收益比目前清算获得的偿还要多。

  不论是何种情形,都是要求预期收益比当前得到的偿还多。而要产生一个明确的预期,必须要求债权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十分了解。

  目前中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财务不规范的问题,企业经营的实际状况可能并不为外界所知。在这样的情况下,债权人宁可兑现当前的偿还,也不愿意期待未来并不明确的股权收益。

  最后,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开展债转股的过程中还可能出现“逆向选择”的问题——真正经营好的公司不愿意将债权转为股权,而经营不善的企业往往非常愿意转让为股权,如此一来会大大降低债权人“转股”的积极性。因为经营好的企业,其股权的预期收益很高,自然不愿意将其股权转让;而经营不善的企业,虽然有转让股权的意愿,但债权人未必接受这一方案,而是愿意兑现目前的债权。如果在市场中,大量转让股权的公司都是经营不善的企业,债权人对参与债转股的预期会大大降低,因此开展的积极性也会锐减。

  笔者以为,鼓励公司与债权人开展债转股的做法的确是一种非常好的制度设计,是当前化解金融风险、服务中小企业的重要安排,也是今后促进民间投资、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举措。但是要真正落实这一制度安排,今后有关部门还应当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整顿金融秩序。与此同时,还要强化对公司财务的监管,确保公司财务客观、透明、可信。

  (作者系人民日报总编室经济版编辑/记者)

分享到: 欢迎发表评论  我要评论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