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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的辨识权须被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1月24日 00:48  第一财经日报微博

  张庭宾

  昨日,本报刊发在美国的研究人员孙韵的商榷文章,就本人《国际油价或创历史新高:对中国影响几何》一文进行商榷。本人诚恳欢迎这种讨论。

  商榷文一共提了六点,前四点是她对一个事件的判断:联大通过沙特提案,决议呼吁伊朗根据国际公约保护外交官,它不是“莫须有”定性,不会导致类似利比亚的动武局面。而本人的原文判断是:“(联大通过沙特提案),这就使得可以不经国际法庭审判,通过联合国决议而将这一‘莫须有’罪名强加在伊朗头上。鉴于美国和北约此前利用联合国‘禁飞区’协议空袭利比亚,这可视为美国和以色列已经为袭击伊朗扫除了在国际政治上的障碍。”

  此前,美国曝光破获“伊朗组织刺杀沙特驻美大使”事件,伊朗予以否认,并要求美国公布相关证据。根据国际通行的刑事法理,举证责任在控方,美国应向国际社会公布确凿证据,或通过国际法庭起诉伊朗,伊朗有权为自己辩护。但是美国没有,而由沙特出面向联合国提案,要求伊朗履行保护外交官公约,将参与刺杀沙特大使的人员绳之以法。虽然有中国等国弃权,但决议还是通过了,事件被定了性。

  如此决议前提是认定了伊朗未能履行保护外交官公约,对参与刺杀者,伊朗有能力惩罚但伊朗没有(也可被理解为伊朗组织指使的)。而未经国际审判,未经伊朗自辩,即将伊朗确认为未履行公约未惩罚参与刺杀人员,不是“莫须有”,又是什么呢?

  至于“不会导致利比亚的动武局面”这个判断,过于绝对了,因为此前美国的行为并不能给人信心。此前联大曾通过的利比亚“禁飞区”决议,其正常理解应为在利比亚上空禁止飞行,避免交战双方利用空军造成平民误伤,结果演变为美国和北约对利比亚卡扎菲政权和军队的持续轰炸,并导致大量平民因此伤亡。更早先的时候,美国以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为由对其开战,占领伊拉克后搜遍整个国家,也没有找到证据,已开了以“莫须有”罪名攻击他国的先例。

  第五点说本人“美国对中东石油的依赖程度已有所降低”观点是错误的,而孙女士也承认“美国一直力图降低对中东石油的依赖”。根据美国能源署的权威数据,2010年美国从波斯湾石油进口的绝对量比2008年下降了27.6%,占美国石油进口的比例由2008年的23.92%下降到2010年的18.39%;波斯湾进口石油占美国石油总消费量的比例由2008年的12%下降到2010年的8.83%。

  第六点用以色列拥有二次核反击能力反驳本人观点——(当伊朗拥有核武器)以色列或遭遇灭顶之灾。需要指出的是,以色列是临海平坦的弹丸小国,而伊朗是拥有高原山地的大国,战略纵深不可同日而语。

  至于美国,以色列袭击伊朗的方式,那都是对未来的推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可让时间来检验。据《纽约时报》报道,2009年12月,布鲁金斯学会曾模拟了袭击伊朗的战争(后未应验),既有美国智库先例,本人也萧规曹随一下,有何不可?

  社会公众的选择权、辨识权必须得到尊重,即这个世界不应只有强势主流者的一种分析,任何人都有权对一个事件发表不同的分析评论,以供社会公众参考辨识。在布鲁金斯学会所发源地的美国,这是其宪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就这一点,本人相信是能与孙女士达成共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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