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1月21日讯 近日,有投资者举报称,东阿阿胶(000423)原第一大股东聊城市国资委委托聊城市东昌府区国资局长期大规模代持东阿阿胶股份,但东阿阿胶从未进行过公告披露。聊城市国资委、东昌府区国资局与公司、中介机构存在合力隐瞒的嫌疑。对此,东阿阿胶解释是聊城市国资委从未告知公司存在代持行为。
据了解,1998年12月20日,建设银行聊城市东昌府区支行(下称“建设银行”)、东昌府区国资局与原聊城制药厂签署协议,东昌府区国资局以其持有的东阿阿胶国有股份36.1743万股抵偿聊城制药厂欠付建设银行的贷款本息共计434万余元,前述股权登记在东阿阿胶原第一大股东聊城市国资委名下。此后,建设银行方面多次要求聊城市国资委和东昌府区国资局办理抵债股权过户手续,但聊城市国资委和东昌府区国资局以种种理由推脱。
1999年11月23日,东昌府区政府、聊城市国资委、聊城制药厂与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山东国信”) 约定:1998年4月1日,聊城制药厂以资产折263万股国有股股票,作为东阿阿胶国有股配股资金,有偿转让给东阿阿胶,前述股权由东昌府区政府所有,并通过东昌府区国资局委托聊城市国资委代为持有;东昌府区政府以其所有的131.97万股东阿阿胶股份抵偿聊城制药厂所欠山东国信的债务。
2004年9月,聊城市国资委与华润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聊城市国资委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东阿阿胶全部国家股作为出资。至此,东昌府区国资局作为实际权利人而委托聊城市国资委代为持有的东阿阿胶股份全部转让至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名下,这其中就包含已经抵偿给建设银行和山东国信的股权。而在转让之前,聊城市国资委和东昌府区国资局却没有通知建设银行和山东国信。
值得关注的是,在2006年,山东国信曾就擅自转让股权问题起诉聊城市国资委(案号:(2006)聊民二初字第134号)。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聊城市国资委曾公开承认其名下的东阿阿胶股权系东昌府区国资局委托其代持,股权实际权利人是东昌府区国资局;聊城市国资委还向法庭提交了其与东昌府区国资局之间的委托持股协议。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委托持股的事实以及委托持股协议等相关证据予以了确认。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四条(二)规定:“应当公示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上市公司股权必须清晰,必须如实披露股东情况,严禁代持股行为。自1996年7月上市伊始直到2004年,东阿阿胶所有的公开披露文件中均载明聊城市国资委是其第一大股东,东昌府区国资局不是其股东。聊城市国资委持有东阿阿胶的股份比例一度超过29%。对于如此大规模的违法代持股行为,东阿阿胶从未依法公开披露,严重违反证券法规,而且聊城市国资委和东昌府区国资局,与东阿阿胶聘请的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均涉嫌隐瞒事实情况。
“根据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34号判决查明的事实,1998年4月,东昌府区政府将原聊城制药厂资产折263万股国有股作为东阿阿胶国有股配股资金,有偿转让给东阿阿胶,该部分股权通过东昌府区国资局委托聊城国资代为持有。然而,根据东阿阿胶早先的公告,东阿阿胶投资1578.8万元现金购并了聊药(后改制为山东聊城阿华制药有限公司),这与判决确认的事实不符。进而,如果按照聊城市国资委现在的说法,如果不存在代持股,那么以股抵债行为无效,这就意味着当时聊城制药厂所欠建设银行、山东国信的债务没有得到处理,聊城制药厂的净资产水平将大幅度缩水。”刘明俊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其中的矛盾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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