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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决定免征小微企业22项行政事业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1月17日 19:44  财新网

  【财新网】(记者 王莉)从2012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1月17日下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小型和微型企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认定。

  两部委通知规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免征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通知称,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同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各有关部门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通知强调,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本通知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伴随原料、人工、融资等成本上涨,小微企业多数经营困难,而财税政策在扶持小微企业上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此前,中央政府已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时间延长并扩大范围、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

  后金融危机时期,政府提出经济增长要由政策刺激向自主增长转变,而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则是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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