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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菱科技董事长立案风波调查朱益民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1月08日 09:05  21世纪经济报道微博

  本报记者 朱益民 深圳报道

  首次过会却询价失败,重启发行后,再爆职务侵占立案调查门,八菱科技(002592.SZ)IPO之路可谓命运多舛。

  11月2日,完成发行的八菱科技董事长顾瑜涉嫌职务侵占罪于今年4月14日被南宁公安局立案调查一事,被媒体爆出后,舆论哗然。

  6日,本报记者从南宁结束调查返回深圳的深圳电视台财经记者处获悉,顾瑜涉嫌职务侵占刑事犯罪举报人的压力很大,已不轻易向陌生媒体开口。

  7日,有关《八菱科技:坐标式发展 保证盈利能力》、《八菱科技:经营业绩稳扎稳打》的报道,则对这家身陷漩涡的公司予以肯定。

  种种迹象表明,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多方利益冲突交织下,顾瑜被立案调查背后的故事非但没有逼近真相,反而更加真伪难辨、朴朔迷离。

  扑朔迷离的撤案真相

  现在社会舆论对八菱科技关注的焦点,已经从董事长乍现“侦查门”的震惊转为“此前的职务侵占立案是否已经正式撤销”,并将此与八菱科技IPO生死存亡的命运抉择紧密相连。

  这背后暗含的逻辑是:一旦董事长顾瑜涉嫌职务侵占的立案被撤案,举报人加在其头上的职务侵占罪名也就随之烟消云散,已经完成资金募集的八菱科技,或将柳暗花明。

  11月5日有媒体报道称,基于顾瑜无职务侵占犯罪事实的判断,南宁公安局对八菱科技董事长的立案已撤销。

  事实果真如此吗?本报记者深入调查却发现,有关顾瑜职务侵占立案撤销之说至今仍然是迷雾重重。

  11月7日下午3时许,记者以八菱科技中签的中小投资者身份拨通了南宁市经侦支队的电话,一位女警官接听了电话。她向记者表示:“八菱科技董事长职务侵占罪立案已经暂时撤案。”

  “既然已经撤案,那是不是意味着对顾瑜董事长的职务侵占立案调查已经终止?”记者发问。

  “目前是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一旦有了新的证据,我们还会继续调查。”女警官回答。“那到底是什么时间正式撤案的呢?”记者以八菱科技股票中签急于获利为理由进一步发问。

  听到这一问题时,那个女警官告知她不是具体经办人员,将电话转给了一位负责八菱科技董事长立案调查的男性警官,该警官在电话中明确告诉记者,顾瑜职务侵占立案已经撤案,撤案时间为11月1日。

  然而,本报记者从负责追踪八菱科技立案撤案结果调查的深圳电视台财经记者处获悉,她曾于11月3日向南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媒体负责人潘姓主任求证,这位主任的正式答复是,案件仍在进行中。

  需要指出的是,就在11月5日星期六下午6时许,身为顾瑜涉嫌职务侵占罪举报人之一的王传亮先生突然接到了一个自称姓卓的男性陌生电话,该男子自称为南宁市经侦支队的办案警察,并在电话中告知顾瑜的立案已经撤销。

  11月7日下午,记者辗转联系上王传亮,王明确表示,他在往日与经侦支队的沟通往来中,从来没有听说过有这么一个卓姓警官参与办案。

  那么,经济犯罪立案撤案的正规程序应该是什么样的呢?

  深圳市一位来自经侦办案部门的专业人士向记者表示:目前,经济犯罪的立案和撤案公安机关严格把关,立案和撤案程序都不那么简单,尤其是涉及到职务侵占这样的重大举报案件的撤立程序更加严格。如果真的要撤案,在公安机关内部是要递交撤案申请报告的,在报告中要有明确充足的撤案理由,经上级领导批准方可撤案。“立案调查正式撤案的标准是,举报人应该收到加盖公章的书面撤案告知书。此前,任何个人的口头说法都不能当成正式撤案的依据”。

  对此,记者特意向南宁市经侦支队的那位男性警官询问何时向举报人送达了正式撤案告知书,他以保密和与股票中签获利无关为由拒绝透露。

  蹊跷的是,尽管有关媒体通过知情人士证实顾瑜立案已经正式撤销,南宁市经侦支队的有关办案人员亦亲口告知已于11月1日撤案,但举报人王传亮至今并没有收到正式撤案告知书。

  据王传亮介绍,由于上述陌生电话告知撤案,他联络了几个其他举报人,一同于11月7日上午赴南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问个究竟,一位姓韦的队长接待了他们,韦队长当时口头告知他们,顾瑜立案已经撤案,但没有向举报人出具正式撤案告知书。对此,王传亮等举报人对撤案说法和撤案理由并不信服。

  11月7日下午,记者又与八菱科技取得联系,询问董事长顾瑜立案撤案的真相,但接通电话的一位女士告诉记者一切以公告为准,其他无可奉告。

  争议立案知情

  本报记者在对南宁市经侦支队办案人员电话采访时,记者曾问前述男性警官:“如果顾瑜董事长职务侵占举报立案撤案,这是否就是说,举报顾瑜职务侵占的罪名就从此不能成立了?”

  上述警官答复记者:“ 即使顾瑜被公安立案调查,那也不能就说她有罪,有没有罪是由司法部门判定的。”

  由此观之,目前众多媒体热衷于八菱科技实际控制人是否有罪的推测报道存在一定错位。

  多位证券律师、投行的专业人士明确向记者表示,不管八菱科技实际控制人立案是否撤案,也不论有关部门是否认定顾瑜职务侵占犯罪证据不足与否,八菱科技在过会后重大事项及时通报、二次发审上会隐瞒重大事项的责任都无法豁免。

  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提供的视频图像显示,2011年4

  月14日,南宁市公安局出具《立案决定书》(南公经字【2011】49号),对顾瑜涉嫌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

  5月31日,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10月17日,八菱科技会后事项审核获通过。但是有分析人士指出,八菱科技也好,实际控制人顾瑜也罢,关键是他们是否也收到或者知晓有这份《立案决定书》呢?倘若他们并不知情,又如何在招股书中体现?因此,现在还很难判定公司虚假陈述、故意隐瞒。

  前述深圳经侦部门的专业人士告诉记者:“经济犯罪立案调查尤其是涉嫌职务犯罪举报,公安部门决定立案后,有关办案人员在侦办案件过程中,找被举报人核实、记录书面笔录通常是不可缺少的环节。除非有关部门办案时:立而不侦、侦而不破、破而不抓,这是国家公安部严令禁止的。”

  那么,八菱科技董事长顾瑜自己对被职务侵占举报真的一直毫不知情吗?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郑明伟律师表示:“刑事经济犯罪案件在立案前,被举报人对立案前期的外围调查有可能不知情,但一旦正式立案,公安办案机关就会电话或书面传唤当事人笔录口供。而八菱科技为即将上市的公众公司,同时也是当地知名度和影响力较大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顾瑜又不是外逃人员,公安部门的传唤问讯可以及时有效送达。在这样情形下,被举报人对被立案调查毫不知情的概率几乎为零。”

  但八菱科技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陶修明不认同上述说法,他向记者表示:“八菱科技的事情有关部门早就知道,不是什么案件。被举报人不一定会对被立案调查知情,公安机关可能采取的是秘密调查。”

  郑明伟律师则指出:“所谓公安机关秘密调查,只是调查过程、调查对象对外保密,但对被调查的当事人不保密的。如果被调查人一直毫不知情,相关调查取证又如何完成?对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调查尤其需要和当事人正面对质。”

  对于顾瑜对被公安机关立案毫不知情一事,南宁市检察院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本报记者:“那怎么可能,立案后要到公司调查取证的,那个时候就要出示调查公函,至于公安传唤无法送达更是不靠谱,今天送不到,明天还等不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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