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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新世纪》记者 王长勇
增值税改革可喜,大幅减税难期
国务院10月26日常务会议决定,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将从2012年起在上海开展试点。改革试点目标是,为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对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的行业、税率、收入归属和税收优惠政策等,国务院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试点,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进行试点;二是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三是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同时,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
国务院开启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改革时机的选择,沿用了将财税改革与宏观调控结合的思路。
中国现行税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电信业、服务业等九大行业,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比,税负相对较高。营业税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企业外购服务所含营业税无法抵扣,导致重复征税严重。此外,包含营业税的服务出口无法退税,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处于被动地位。
避免重复征收,减轻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行业的税负,是增值税“扩围”改革的要因。国务院决定在上海试点,首批行业选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并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试点方案还没有最后确定,也没有测算过税负究竟减轻多少。”国家税务总局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说,上海市交通运输行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后,究竟适用哪档税率,“目前正在和上海方面研究商议。”对现代服务业的标准和分类,也会研究制定出细则。
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初衷是减少重复征税,但实际减税与否,则决定于不同纳税人及改革后适用的税率。财政部科研所研究报告测算发现,对于原增值税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其自身的征税方式没有变化,但可抵扣进项税范围增加了,比如购进服务的进项税可抵扣了,税负必然减轻了。
对于新纳入增值税范围的纳税人,由于征税方法发生改变,征收营业税的行业转为征收增值税后,如果采用17%的税率,这些行业的税负将上升。但此次决定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虽然没有明确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适用低档税率,但新增低税率的决定,显然是为增值税“扩围”设置。上海试点改革,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增值税适用税率,预计主要会在11%和6%中选择。
按目前税制,增值税收入是共享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而营业税收入是地方政府收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即便税收收入不变,地方政府收入也会减少75%,这也是增值税扩围改革的最大障碍。基于现实,中央决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暂时搁置了在收入分配的争议,优先考虑增值税制度变革目标。
尽管如此,如果改为增收增值税后适用低税率,地方政府收入也会减少。增值税扩围后的税率,中央和上海商议决定,也是给了上海市在完善税制和收入减少之间有所衡量。国务院会议公告中,没有说明中央是否会给予上海部分补偿,也就没有底气要求上海采用6%的最低税率。
由此可见,政府暂时搁置难点和争议,在“十二五”前期启动增值税扩围改革,决心和勇气可赞。但是,对于此项改革是否会带来大幅减税,则不能报更多期望。
在本质上,增值税和营业税都不是企业承担,最终是由消费者承担,这两个税仅涉及政府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若真要“大力推进结构性减税”,扩大内需并刺激居民消费,就应采纳公众和经济学家的建议,在完善增值税制度的同时,将增值税标准税率从目前的17%降低至11%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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