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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发行 且行且谨慎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21日 22:44  中国产经新闻报

  文/本报记者 李佳璇

  10月20日,财政部网站发布《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将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工作。此番地方债的自主发行,被外界寄希望为地方债务市场化、公开化和地方财政透明化的契机,建立地方公共财政的开端。

  作为地方而言,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客观环境,中国地大物博,幅员广阔,地方如果想要得到充分发展,就必须拥有一定的财政自主权,才能解开捆绑在地方政府身上的绳索。中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截然不同,如果强行用统一的财政政策来应对,或者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帮助发展,不仅导致各地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不高,还容易形成吃大锅饭的心态,不利于地方的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以往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而进行的融资,除了财税结余以外,就主要依靠土地财政和银行信贷两大手段。土地财政推高房价,引发了大量的社会问题,随着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地方政府在卖地收入上的财政收入大大减少。而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获得的银行信贷,规模大、效率低、风险高,已经影响到中国经济全局,并会带来系统性风险。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无疑解决了地方政府财政吃紧的问题。在地方政府解决发展和民生问题的过程中,地方大可以根据地方人大通过的发展规划,更加灵活地筹集资金,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中央政府来说,地方自主发债能解除地方政府软预算约束对中央政府信用的透支,保证中央政府能够轻装上路,站在更高的平台上带领中国腾飞。地方债的融资模式还将建立地方政府对投资人、纳税人进而到选民的负责机制,彻底改变地方政府的治理机制。虽然地方自行发债,但并不代表中央就放手不管,发债仍然在中央政府的调控范围中,并非任由地方政府随便发。另一方面,地方自行发债是地方政府管理权扩大的表现,意味着地方政府将在发展的过程中承担更大的责任,这是社会管理进步的一大表现。

  但是,在大力支持地方发债的同时,必须指出,地方发债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地方发债也理应受到更严格的约束。要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来自市场的融资应该通过市场的手段解决,还要坚决禁止政府违规担保行为。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以及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更要加快研究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抓紧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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