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14日下发通知,要求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落实《境外产权办法》。
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要尽快建立健全本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各项制度,不得自行下放审核管理权限。严格规范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设立离岸公司行为,积极清理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按照《境外产权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各中央企业要切实规范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设立离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的行为。要对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设立离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完善专项档案资料。
各中央企业应当对本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进行一次认真全面清理,摸清核实境外企业户数、区域分布、行业分布、产权结构、占有国有权益数额以及经营管理状况,组织各级子企业及时办理境外国有产权登记。
此外,各中央企业要对正在进行的境外国有产权注资或转让、境外红筹上市等国有产权变动相关事项进行清理。对2011年7月1日前经有关部门、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且正式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可按照有关批复以及合同、协议的约定组织实施,但后续工作应当按《境外产权办法》的规定予以规范;对于2011年7月1日前尚未经有关部门、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或未正式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应当按照《境外产权办法》的相关规定重新予以规范。(王颖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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