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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私人银行客户"门槛"不得低于60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11日 14:41  中国经济网微博

  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备受关注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昨日在银监会官方网站正式公布了,该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进行了规范,规定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同时对界定模糊的私人银行客户、高净值客户给予了明确标准。

  记者注意到,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办法》从三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风险揭示书。二是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客户权益须知。三是要求商业银行按规定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其中,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

  私人银行客户

  “门槛”为600万

  私人银行客户和高净值客户是近年来银行理财的热点,但各家银行对这两类客户的界定却标准不一,比如私人银行客户“门槛”,国外一般为100万美元,而国内的银行为争夺客户,门槛一降再降,有的为1000万元,有的800万元,有的甚至降低为300万元。这次公布的《办法》对此做出明确规定,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而高资产净值客户则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不得将理财产品

  当存款销售

  对于银行热衷的高息揽储现象,《办法》也进行了抑制。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也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对于理财产品保证收益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办法》规定,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并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明确告知客户。

  (责任编辑:单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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