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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流域防洪能力太湖岸线内禁止圈圩或围湖造地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11日 10:45  国土资源部网站

  为提高太湖和流域骨干河道行洪调蓄能力,我国首部流域综合性行政法规《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规定,今后,太湖岸线内将禁止圈圩或围湖造地。这是记者从10月9日水利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得到的消息。

  据介绍,《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于9月7日公布,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所称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条例》明确了对太湖及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三河”水域、岸线的管理职责,确立了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法律地位。《条例》要求,在太湖及“三河”岸线内兴建建设项目,均应符合太湖流域综合规划和岸线利用管理规划,不得缩小水域面积,不得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不得擅自改变水域、滩地使用性质。太湖流域圩区建设、治理应当符合流域防洪要求,合理控制圩区标准,统筹安排圩区外排水河道规模,严格控制联圩并圩,禁止将湖荡等大面积水域圈入圩内,禁止缩小圩外水域面积。禁止在太湖岸线内圈圩或者围湖造地;已经建成的圈圩不得加高、加宽圩堤,已经围湖所造的土地不得垫高土地地面。自《条例》施行之日起2年内,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太湖岸线内已经建成的圈圩和已经围湖所造土地清理工作方案,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为保障太湖流域饮用水安全,《条例》规定,除供水安全事故应急用水,太湖流域承压地下水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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