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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颁布《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 2012年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11日 10:02  一财网

  第一财讯:国家电监会10月11日颁布《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并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而2005年3月28日发布的《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电监会指出,《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旨在规范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行为,完善电力争议纠纷调解制度,及时解决电力争议纠纷。

  《规定》指出,当事人可以向国家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调解,相关电力监管机构也可以主动调解。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根据争议纠纷复杂程度和争议纠纷标的大小,指定一名或者三名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进行调解工作,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不得利用调解工作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规定》还明确,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如有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故意拖延时间等情形,电力监管机构可以终止调解;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调解;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延期结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规定》进一步指出,参与调解的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在调解过程中获知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电力监管机构调解电力争议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此外,发电厂与电网并网、电网与电网互联,并网双方或者互联双方达不成协议引起的争议纠纷,依照《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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