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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保护”可以休矣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11日 04:45  深圳商报

  日前,记者在安徽省怀宁县一家酒店见到了一块“外引内联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牌”,牌子上“未经县委、县政府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的字样甚是刺眼,“保护牌”落款是怀宁县委和县政府。(《人民日报》10月10日报道)

  怀宁县委、县政府为何要给企业挂上“保护牌”?本应依法进行的检查、收费,为何还要县委、县政府授权?原来,为了促进地方招商引资,怀宁县从2007年开始给一些企业发放了“保护牌”。在我看来,这种做法实不足取。政府负有平等保护辖区内所有企业、所有群众的职责。招商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用“保护牌”保护,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其他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不应该被重点保护了?其他企业就可以随便去检查收费?显然,这种做法违背了法律公平原则。

  对企业的“零干扰”,实际上就是“零检查”。“挂牌保护”的做法,使一些地方的执法沦为摆设。对于经济发展而言,政府部门过多的干扰、插手当然不好,但一些正常、合法的执法检查,还是不可或缺的。比如劳动安全的执法、保环检查执法等,都是必不可少的。可执法“进不了门”已成为许多地方行政执法部门遭遇的共同尴尬。因为一旦企业被赋予“重点保护单位”资格,受到权力部门的特殊保护,意味着执法部门要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必须经过有关领导或部门的批准方能实施。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处罚权的剥夺,不仅影响到法律的执行,而且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而且,行政处罚实行“上管一级”制度在行政处罚法中没有依据,只有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才能调整处罚权的分配,一个县级政府无权调整处罚权。

  这种片面的保护,不仅不是保护企业发展的“良药”,而是“毒药”,为地方经济发展留下了后患。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行政法教授沈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里有很多食品企业、酒类企业、药品企业,这种保护制度的弊端就像三鹿奶粉免检制一样,一段时间内也许不会出现问题,而一旦出现问题,就不是小问题,主管领导必须引咎辞职。”甘肃徽县血铅超标事件、内蒙古赤峰蚁神酒业诈骗养殖户事件及河南新安洛新经济工业开发区违法排污事件,无一不是“挂牌保护”企业在这块“金字招牌”背后为所欲为所致。

  这种做法还为权钱交易的腐败创造了条件。如果我们不那么健忘的话,应当记得被称为“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的郴州前纪委书记曾锦春腐败案,其中利用职权对一些企业和单位进行“挂牌保护”,便是曾锦春独创的敛财术。“重点保护”作为一项特权,谁都想拥有,可哪些企业应当被“重点保护”,哪些企业不应当重点保护,这里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这就为腐败留下隐患。其实,政府只要做好内部的监督工作,管好自己的执法队伍,就是对企业的最好保护。确实,“挂牌保护”的做法可以休矣!

  □ 孙瑞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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