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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三个条件”的广告发布费才能税前扣除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11日 04:21  信息时报微博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余鹏 王凌) 近日,广州地税第二稽查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布置的税收专项检查要求对广告业开展自查辅导,发现某广告公司从事自营及代理广告业务,利用不合法凭证虚增税前扣除的广告发布费,造成少缴营业税等,最后,该公司主动补缴营业税及相关税费金约10万元。

  据了解,广告公司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根据税法规定,应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而该公司却以白头单、收据等不合法凭证,以及虚构的广告发布费单据入账,虚增税前扣除的广告发布费,达到少缴营业税的目的。根据规定,广告代理行业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必须有合法的支付凭证,并提供有关广告发布的合同或协议,以及有关广告发布排期的资料才能税前列支。而且广告发布费允许作为扣除项目还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收到广告发布费发票;已支付广告发布费用;对应的广告业务已经发生。除广告发布费之外的其他费用不允许在广告业营业税计税依据中扣除。该公司的做法明显违反了相关规定,在税务人员的政策辅导下,该公司主动补缴营业税及相关税费金约10万元。

  广告业是少数几个能在营业税税前扣除相关费用的行业之一,因此地税部门对税前扣除相关凭证的核实也十分严格,地税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切勿为了税前扣除相关费用而使用不合法凭证入账,以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不必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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