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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也应实行法治化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11日 02:36  郑州晚报微博

  

政府采购也应实行法治化
陶小漠 图

  □郭立场(河南)

  海口一家无软件企业资质证书、无缴纳社保资金记录、无缴纳营业税记录、无办公地点、无联系方式的“五无”公司,屡次中标政府采购项目。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蔡东海接受采访时称屡次中标为商业机密,当记者质疑时表示“要将记者关在会议室监控起来”。

  (10月10日《京华时报》)

  政府采购竞标凭什么

  连续在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中标的海口星海公司,竟然是一家彻头彻尾的“空壳”公司,折射出社会监督政府采购行为不过是个“空架子”。值得质疑的是,没有任何资质的星海公司如何顺利通过资质审查、专家评审等多项政府采购关口?曾参与了竞标的一家企业负责人表示,有些地方政府采购竞标,比的不是价格、不是质量,而是关系。这些潜规则,大家心知肚明。海口星海公司为何能“顺利”通过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值得深究。实施政府采购本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沦为财政部门和采购部门之间的隐秘行为,社会力量难以进行有效监督,导致“阳光采购”不“阳光”,为一些“灰色交易”乃至采购腐败提供了可乘之机。

  清除腐败要检查“框子”

  从近年来公共投资领域的腐败内幕来看,既有政府内部工作人员的暗箱操作,也有投标单位与中介机构的沆瀣一气,更有少数领导授意暗示甚至一手操控。政府采购物品,非但价不廉物不美,还远超出市场价格,令人咋舌;有的公开招标尚未开始,中标者、“陪绑者”便见分晓,串标、围标成为一种现象。美国学者阿米尔泰有句名言:“清除腐败,不仅仅是挑出一个烂苹果,而更应该检查放置苹果的筐子。”公共投资领域“出力不讨好”,集中暴露了我国公共投资领域存在制度缺失与监管缺位。

  别让政府采购损害政府公信力

  现代法治社会,知情权已经成为民众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典型现象是:公众最想知道、需要知道、应当知道的信息未必公开,公开的多是与公众生活、切身利益关涉不大、影响不大的信息。更有甚者,很多对公众很有价值的信息,根本就无从知晓。面对种种质疑,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蔡东海的表现却“出人意料”。他以是中标企业的商业机密为由,拒绝了记者关于查看相关采购项目资料的要求,解释称“政府采购的就是正确的”。其实,官员的雷人雷语并不可怕,怕的是他们习惯性的“唯利是图”,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和公众的合法利益。

  民主行政可以大大增强政府的免疫能力,最大限度地拓展政府决策的理性,有效改善政府失灵症状,抑制公务人员的自利行为与寻租行为的发生。在政府采购制度的关键问题上,很多人都认为应该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原则。但问题是,“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原则能够保证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实施吗?答案是否定的。所以,政府采购制度的关键应该是法治化,没有法律的规范和制约,“公开、公平、公正”只能是空谈。退一步说,政府采购毕竟是政府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如果没有一个较为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政府部门是难以做到采购过程的公平和公正的。因此,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实现政府采购的完全法治化,应是我国今后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重中之重。换言之,只有通过政府采购制度的法治化,才能促使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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