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庞东梅
日前,财政部下发通知,决定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中央本级及8个省(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这不仅表明我国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完善,而且对于一直面临融资难瓶颈的我国中小企业来讲,无疑也是一大利好消息。在当前中小企业经营压力增大的背景下,这一政策的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政府采购领域引入信用担保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水平、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积极举措,具有规范履约行为、扩大融资渠道、降低资金成本等现实意义。
众所周知,中小企业从商业银行获得授信难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相对于大企业来讲,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以及其他原因所导致信用较差。政府采购领域引入信用担保,无疑将有力支持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的发展,缓解其参加政府采购时的资金压力。
实际上,从2007年开始,黑龙江、江苏、湖南、北京等地就进行了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的探索,并取得了积极效果,充分显示出信用担保“入驻”政府采购的积极影响。
“一方面,为中小企业解决了投标、履约保证金资金占压和贷款融资难的问题;另一方面,有效防范和控制了履约风险,延伸了政府采购监管链条,将行政监管手段不好管、管不好的问题用市场经济手段予以解决。”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如是称。
财政部已经把在政府采购领域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作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措施之一。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政府采购引入信用担保融资方式,通过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能够合理有效地利用担保公司的人才优势和采购中心的服务职能,对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资质和经营效益进行评估和确认,筛选出优质供应商,从而有效提升供应商的信用等级。
在政府采购领域引入信用担保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一项配套措施,企业应当拥有自主选择权,因此,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使用信用担保以及使用哪种形式的信用担保。也就是说,企业拥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企业状况,作出适合自身发展的判断。
从具体的方案中,我们不难发现,参与政府采购的企业将获得不少的实惠。
“供应商同时使用投标、履约、融资担保的将获得费率优惠或直接减免投标担保费。”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由此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方式的成本是很低的,估计这一措施将促使更多的企业选择“一条龙”的服务。
对于融资担保的综合年费率这一具体问题,财政部也有明确的规定,供应商进行融资担保的综合年费率由双方自行商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半,并要求对民生项目和小型、微型企业项目提供更多费率优惠政策。
此外,为鼓励供应商积极使用信用担保手段,“通知”中还规定“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银行资信证明等类似文件”。
目前国际上政府采购领域最常见的担保模式是银企合作,具体分为银行+担保公司、银行+银行、担保公司+银行3种模式。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综合考虑我国银行目前的风险控制要求,以及“市场主导,财政引导”的原则,试点方案采取了第三种模式开展试点,即担保公司+银行模式。考虑到该项工作是市场化行为,且部分地方也在使用银行主导模式,我们为前2种模式预留了空间,规定试点地区和单位也可以使用银行保函,但出具保函的银行应当比照《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对专业担保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考虑到我国担保行业的发展现状和企业信用整体水平,为保证试点质量,试点初期应本着“严格把握”的原则,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应当是规模较大、资信优质、组织机构健全、行业经验丰富,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专业担保机构。经综合比较,财政部与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协商后,由其作为全国和中央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同时兼顾地域要求,规定各试点地区可再择优选择一家当地担保公司参与本地区试点。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试点结束后,财政部将在担保机构的选取上完全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市场化手段引导担保机构降低费用。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表态为今后其他担保机构进入政府采购环节留下了可选择的余地。
相信随着试点工作的展开,政府采购引入信用担保这一机制将日趋完善,有力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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