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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天从省财政厅获悉,近日我省出台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细则规定,我省水利基金将从各级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地管理费等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提取3%。
(责任编辑:单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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