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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币FDI将成行 香港最先受益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23日 21:15  财新网

  禁止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及用于委托贷款或偿还国内外贷款;投资房地产业的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财新网】 (记者 陈璐)商务部8月22日发布《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允许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合法获得的人民币在中国直接投资。

  预计这项政策的实施,将使香港最先受益。

  香港金融管理局副总裁彭醒棠22日在记者会上表示,外商人民币直接投资(即人民币FDI)可望在年底前推出,这将推动香港人民币贷款和债券市场的发展,使今年香港人民币债券发行量超越1000亿元。

  在投资领域方面,《通知》规定,不可直接或间接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于委托贷款或偿还国内外贷款。而直接投资房地产业的,则应按照现行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备案管理规定执行。

  《通知》称,境外合法获得的人民币可以是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人民币;还可以是外国投资者从中国境内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获取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以及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对于通过未汇出境外的人民币所得展开的直接投资,则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现行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审批。但属于以下情形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须报商务部审核:人民币出资金额达3亿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信贷、拍卖等行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水泥、钢铁、电解铝、造船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开展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参照上述《通知》办理。

  商务部此次征求意见的反馈截止日期为2011年8月31日。

  8月16日,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访问香港时,宣布多项措施支持香港发展成为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拓展香港与内地的人民币流通机制,支持金融产品创新发展,其中就包括香港企业开展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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