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副局长郭明克签署了内部文件,对康菲公司未按期完成蓬莱19-3油田油污清理作业提出批评。
中海油漏油事件已经过去两个多月,但是漏油还在继续,污染还在扩大。而更让公众不满的是,作为肇事方,到目前为止,中海油和康菲公司都没有任何赔偿的诚意和赔偿的行动。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8月1日,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副局长郭明克签署了内部文件,对康菲公司未按期完成蓬莱19-3油田油污清理作业提出批评。
海洋局高调批评康菲公司
《经济参考报》获悉,8月1日,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副局长郭明克签署了内部文件,对康菲公司未按期完成蓬莱19-3油田油污清理作业提出批评,要求康菲公司于8月7日前完成仍有油花持续溢出的C平台的油基泥浆的回收处理,在8月10日前提交清理回收效果的评估报告,并在8月31日前彻底排查并切断溢油源。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8月5日指出,到目前为止,康菲公司对溢油应急工作采取的只是一些临时性措施;在完成国家海洋局提出的“确保海上溢油不登陆、确保不影响环境敏感区”要求上没有兑现承诺,在清除海面溢油和海底油基泥浆工作上没有达到要求。
启动刑事诉讼追究双方刑责
据证券日报报道,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生态受损后应该是由国家海洋局代表国家进行诉讼,但是事故发生后,国家海洋局对事故责任方所应承担的责任,相关的赔付方案以及代表国家提起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公益诉讼都没有向公众披露详细内容。
而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在发出《要求国家海洋局加快渤海漏油事故处理的公开信》后,国家海洋局给出的回复则是正在进一步调查中等推脱之词。
此外,对于国家海洋局在事故初期认定的责任方为直接作业者康菲公司,与会律师均不认可。
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缺乏国家标准
除了下达通知、表示不满,国家海洋局对康菲公司的处罚手段却十分有限,与此同时,打算向康菲和中海油提起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也面临着诸多难题。
据天津市海洋局内部人士向《经济参考报》透露,从2002年“塔斯曼海”漏油案件发生,到2004年天津海事法院一审判决赔偿4209万余元,再到2009年终审判决赔偿额“缩水”为1513 .42万元,该次索赔工作并不太成功,“主要是在国家层面缺乏法律依据”。该人士称,如果此次通过类似于山东的行政性规章进行索赔,“未尝不是个办法”。
编辑 王孖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