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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GPA[14]日本要价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01日 20:52  中国政府采购报

  中国于2010年7月9日提交了修改出价(GPA/ACC/CHN/16),降低了门槛价,扩大了中央政府实体和服务项目。日本对这些改进表示赞赏,并于2011年1月14日在2010年9月16日要价(GPA/ACC/CHN/17)基础上提出进一步要价,希望中国改进出价。日本保留继续提出要价的权利。

  日本在2010年9月要价基础上作进一步要价,并用黑体和下划线的方式强调。

  一、关于中央实体(附件一)

  所有中央政府实体,包括不在北京的中央政府实体,均应纳入开放范围。

  二、关于次中央实体(附件二)

  中国应该将以下次中央实体纳入。

  省(22个):安徽省、福建省、甘肃省、广东省、贵州省、海南省、河北省、黑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苏省、江西省、吉林省、辽宁省、青海省、陕西省、山东省、山西省、四川省、云南省、浙江省。

  自治区(5个):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广西自治区

  直辖市(4个):北京、重庆、上海、天津。

  其他次中央实体(23个):长春、长沙、成都、大连、东莞、福州、广州、杭州、哈尔滨、济南、南昌、南京、宁波、青岛、汕头、沈阳、深圳、武汉、无锡、厦门、西安、珠海、淄博。

  附件二的备注:

  除非另有说明,本附件所列实体的所有下属机构,包括政府采购中心,都应涵盖。

  三、关于其他实体(附件三)

  中国为将国有或国家控制企业纳入开放范围作出了不懈努力。日本对此表示赞赏并期待中国新的出价。

  四、关于服务(附件四)

  应扩大服务(除附件五下提到的工程服务)的涵盖范围,包括:

  CPC75邮政和电信服务

  CPC84计算机和相关服务

  CPC88442出版和印刷服务

  五、关于工程(附件五)

  按照《联合国主要产品分类》(CPC),将其中第51类所列工程项目全部列入开放范围。日本注意到,CPC513(土木工程建设)、CPC5151(基建工作,包括管道铺设)和CPC5152(水井挖掘)并没有纳入修改出价。还有其他例外的CPC项目吗?

  日本希望中国能说明上述工程例外的原因。鉴于中国解释这些限制来源于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下的承诺,请说明将其排除出GPA附件五的原因。同时,请解释这些例外的工程服务目前如何进行采购。

  六、关于货物

  关于附件一的备注第3条,日本希望中国不提出货物例外项目。

  七、关于门槛价

  应将目前各附件门槛价降低。

  八、关于总备注

  日本请中国对总备注以下条款的含义、相应国内立法和法规进行解释和说明。

  (一)总备注第2条第2款: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其他有特殊限制的采购,本协议不适用。(修改文本第2条;1994年文本第13条)。请解释在总备注中加入此条的原因。“其他特别限制”过于模糊和宽泛。

  (二)总备注第2条第3款:中国能否举例说明何为“受GPA约束的采购实体,代非受GPA约束的采购实体进行采购”。

  (三)总备注第2条第4款:请告知各领域(饮用水、电力、能源、水利、交通运输、通信、邮政领域)目前是如何进行采购的。

  (四)总备注第2条第5款。

  (五)总备注第2条第6款。

  (六)总备注第2条第8款。

  (七)总备注第3条。

  (八)总备注第4条:删除此条备注,因为关于“国家政策目标”的例外,与协定的文本(修改文本第3条;1994年文本第23条)有重叠,且这个概念太过模糊和宽泛,令人难以接受。

  (九)总备注第5条:鉴于中国经济高速活跃发展,不支持中国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本国比例、补偿交易或者技术转移提出要求。此外,“技术转移”应该删除,因为GPA协议第16条(1994年文本)没有此依据。

  (十)总备注第7条:鉴于中国快速和活跃的经济发展,采取过渡期措施对于中国而言是不合适的,也是难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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