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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严惩事故责任者才能惩前毖后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01日 00:00  中华工商时报

  本报评论员周太友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事故和建筑物、桥梁垮塌事件,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这些问题充分暴露出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监管不到位,制度和管理还存在不少漏洞,教训极其深刻。

  为什么“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监管不到位,制度和管理还存在不少漏洞”这些长期存在的严重问题,没有因为一次次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一次次事故责任的查处而减少,反而长期存在,甚至愈演愈烈?

  其主要原因是,对事故责任的查处不规范、不严厉、不公开、不透明、不及时。在事故责任查处的背后,事故责任者与上级管理者、事故调查者,形成了一条利益保护链。因此,事故所在单位和地方,总要采取各种手段、不惜一切代价地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推卸责任;上级主管部门寻找各种理由障人耳目、息事宁人;而事故调查者,往往装聋作哑,避重就轻,对一些重要线索不做深查,对一些重要证据视而不见。最后,不是把责任推给承包商,就是把责任转嫁到设备、材料供应商。一起起重大事故发生后,就这样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事故的责任在人。责任的缺失就是对生命财产安全的淡漠,缺少责任的工程与生产操作就不会缺少事故。

  一起重大事故的发生,往往存在出诸多原因。因此,对安全责任的追究必须自上至下,上下贯通、全面查处。包括施工企业、产权单位、安监部门、消防检查等在内的相关责任人。对事故责任的查处要“从重从快”,决不能姑息迁就,平衡利益,甚至一拖了之。政府安监、司法等部门一次次地高抬贵手,是对安全事故的一次次放纵和对生命的极大漠视。放纵就是纵容,纵容就是犯罪。

  目前,在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繁荣表象下,已经显现出越来越多的缺陷和安全隐患,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形成严重威胁。“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表明,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绝不能以牺牲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为代价。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采取坚决措施,以交通、煤矿、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我们认为,只有对事故责任者及时依法严惩,对事故责任包庇者和有渎职行为的事故调查者严厉查处,才能对事故起到真正的警醒和震慑作用。才能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才能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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