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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拟出增值税新规 部分食用油企业避税途径或被堵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25日 17:06  一财网

  第一财讯:一位食用油企业人士7月25日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按照国税总局新的增值税规定,部分食用油企业将增加额外的现金压力和存货压力,但此举也将提升食用油行业规范运营的水平。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出台了《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将与销项税率拉齐,即销项税率是17%,进项税额扣除率也是17%。

  征求意见稿指出,“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废除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功能,将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有抵扣凭证脱钩,一方面从源头上消除了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利用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以及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强化对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真实性的合理控制,有利于防范和及时发现偷骗税行为,保持增值税税制的平稳运行。”

  多家食用油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食用油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扣除率与销项税率一直都是平齐的,此次国税总局新规不会增加也不会减少企业应缴的税金。

  但是国税总局此次的新规中有一条规定,改变当前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凭农产品收购发票直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做法,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具体的进项税额可由税务部门计算、核定。

  业内人士表示,这一新的规定将增加部分食用油企业的现金和存货压力。此前,可用来抵扣销项税的进项税额是根据企业自己开具的发票金额来确定的,企业可自行填写购进农产品的金额,这样可以抵扣的税金较多。

  而按照新的规定,进项税抵扣额不再看企业出具的发票,而是由税务局统一匡算,这意味着企业要想获得与原来一样的免税额,必须投入名实相符的真金白银买进原料农产品,弄虚作假的空间减小,企业的负担反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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