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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海上油田漏油事件扑朔迷离 启动赔偿仍临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03日 23:43  经济导报

  经济导报记者 杜海

   “蓬莱附近一个大型海上油田漏油的消息得到了证实,现在这事已经传得沸沸扬扬,大家都不敢下海洗海澡了。”1日,经常在龙口北部沿海游泳的当地市民葛伟告诉经济导报记者,尽管天气有些闷热,但下海的人比以往少了很多。

   就在当日,中海油投资者关系部相关人士证实,据美国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康菲中国”)报告,由该公司任作业者的蓬莱19—3油田附近海面于6月上中旬出现油膜,并表示原油渗漏点已经被控制住。这是该事故发生近半个月后,中海油首次正式回应海上原油渗漏事件。

   在此事件中,除了当事者的应对举措被诟病之外,类似事故赔偿机制的缺位,也再次凸显。

  后续影响仍待观察

   导报记者获悉,自6月上旬起,距龙口海岸约38海里的蓬莱19-3海上油气田发生溢油事故。目前,国家海洋局已派员专程赶往事故发生地进行实地调查。

  上述油气田是由中海油与康菲中国共同投资开发的海上油田,位于我国第一批对外开放的海上油气勘探开采区块,也是我国最大的海上油气田,面积覆盖约3200平方公里。中海油拥有油田51%权益,康菲中国担任作业者,拥有49%的权益。据悉,渤海湾是中海油的主产区,根据中海油2011年一季报,来自渤海湾的石油以及石油液体产量,占其总产量的比例超过57%,天然气产量超过12%。

   然而,中海油的回应距事发已近半个月。事实上,此次渗油事故最早出现在6月21日某人士所发的微博上,内容是“渤海油田有两个油井发生漏油事故已经两天了,希望能控制,不要污染”。随后,多家媒体联系中海油新闻处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部,均未获回复。直到1日,中海油才对此正式作出回应。导报记者还发现,此渗油事件被小范围传播后,一些网上消息被悄然删除。

   目前,蓬莱19-3油田的漏油规模和后续影响还无法得知。

   “尽管康菲方面称,原油渗漏点已得到有效控制,油膜回收工作也已基本完成,但权威的调查和评估结果尚未出炉,比如事故原因、溢油规模、分布面积和影响范围等,因此其影响具体有多大仍待观察。同时,相关方对此事件的延迟披露,也让人质疑。”东北师范大学经济学副教授徐敏对导报记者说,各方还未对赔偿事宜有所表态,但从现实来看,当前多以经济损失为标准来衡量海洋污染赔偿,此举无疑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因为漏油对周边生态环境、渔民生计以及旅游产业的影响是长期的。

   而在中投顾问高级研究员黎雪荣看来,石油开采本身是一个环境风险极高的行业,但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企业或许会挑战技术和操作方面的极限,而将环保因素抛在脑后。“石油污染给海域造成的影响十分深远,海洋生态受到的危害将‘难以想象’。”黎雪荣说,“时至今日,墨西哥漏油事件的影响仍然在继续。如今,我国继大连漏油事件后,中海油渤海一油田又发生同样的事故,不能不引起有关方面的反思。”

  赔偿机制应“补位”

   去年7月16日,大连新港附近中国石油公司的两条输油管道先后发生爆炸起火,超过1500吨原油流入大连新港和大窑湾港区内。一夜之间,这座美丽而整洁的海滨城市变了模样:空气里夹杂着燃油味,近百平方公里的海面受到污染,附近的海滩浴场被染“黑”,周围的养殖场受到破坏和威胁,大连海鲜遭到退货,专家称污染的危害可能持续10年……

   然而,此类安全事故的处理仍缺乏有效而严厉的惩罚措施。据悉,中石油和大连市政府随后对该事件的善后达成意见:后续赔偿工作由大连市政府负责,中石油仅“以投资抵赔偿”———在大连的长兴岛投资2000万吨/年炼油、100万吨/年乙烯项目。

   “国家层面的海洋污染赔偿标准,仍仅以行业标准存在,这足以说明我国在海洋污染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亟待完善。”徐敏说,除了监管机制不完善外,我国有关海洋污染的防治、治理措施、赔偿标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仍不健全。

   可资对比的是,去年4月20日,英国石油公司在美国墨西哥湾租用的钻井平台“深水地平线”发生爆炸,导致大量石油泄漏,酿成一场经济和环境惨剧。同年6月16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英国石油公司将创建一笔200亿美元的基金,专门用于赔偿漏油事件的受害者。这笔基金将由美国资深律师负责运作,同时建立了完善的赔偿机制:该赔偿基金首先用于清理当前的油污;针对当前已经显示的各类影响进行赔偿(只要有合理的被油污污染的诉求,都可以通过法律裁定依法得到赔偿);为将来可能显现的影响预留赔偿金;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对受油污影响区域的清理、修复、长期生态影响评估以及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持续补助。

   值得一提的是,导报记者注意到,2010年年中,山东省出台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的相关办法,首次明确了对海洋溢油等污染事故的损害评估标准,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合并进行规范,在全国尚属首创。根据该办法,损失补偿按不同海洋工程等对占用海域影响的轻重有不同规定:如造成50公顷用海生态损失,应当缴纳1000万元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造成1000公顷用海生态损失,应当缴纳两亿元损失补偿费。

   然而,上述办法虽然明确了补偿主体,但对补偿标准并未作出详细且明确的规定,比如补偿的具体标准和年限等,由此来看,其可操作性仍需观察。而基于法律的公平原则,污染事件往往需要补偿受影响的区域发展权益和环境权益,因此,国内仍亟待构建基于区域和区域之间的“生态补偿谈判机制”。

   “引入国外的民事诉讼和巨额赔偿机制也已迫在眉睫,而不应仅仅是处理责任人了事。”徐敏表示,加大违法违规的成本,并持续加强监管,才能形成有效约束力,才会迫使相关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下苦功,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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