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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家乐福超市世纪城店出售过期红枣被罚3万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01日 09:55  商务部网站

  中广网昆明6月28日消息(记者李健飞贾宜超)今年6月5日购买了过期红枣的市民张先生向媒体和消费者协会进行了举报。近日,昆明官渡工商局通报了对昆明家乐福世纪城店店出售过期食品的查处结果,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他们调查:当事人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世纪城店于2010年7月从佳品商贸公司购进富园金丝红枣53袋,规格为400克袋装,保质期到2011年5月18日。2011年6月5日,该店将上述已过保质期的11袋红枣11袋重新上架销售。到6月10日被查获时,当事人在6月6日以每袋7.5元的价格销售了一袋,剩余的10袋已被销毁。

  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官渡工商局决定对当事罚款人民币3万元。

  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科长王轩认为昆明家乐福世纪城店在员工培训方面存在问题。他同时告诉记者,对于他们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昆明家乐福世纪城店没有提出听证要求,也未进行陈述申辩。针对家乐福世纪城店出现的问题,他们已经在辖区内加强了食品安全的监管和过期食品的排查力度。

  “我局对辖区内的大型超市商场进行了逐一排查,网格化责任人。在检查中对于临近过期的食品,我们要求商家在摆放食品的位置放置醒目的标志牌,提醒消费者食品临近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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