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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建议对年入超12万综合计征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29日 16:52  财新网

  在自行申报基础上,对部分所得项目适用综合税率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以年所得超过12万元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为基础,对部分所得项目适用综合税率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率先实施综合计征。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和贸易经济研究所29日对外公布中国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改革的渐进式方案,提出了上述建议。

  中国新闻社消息称,方案的基本思路是,在现行分类所得税制要素保持稳定的基础上,以相对较小的征管成本引入综合制因素,尽快建立初始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此为基础,随着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的不断完善,通过保持初始改革方案的可拓展性,实现由初始方案向目标方案——未来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过渡。

  方案核心是,在保持现行分类所得税制框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以已经实施的年所得超过12万元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为基础,通过对部分所得项目适用综合税率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对已经进入自行申报范围的纳税人先行实施综合计征。

  据《中国税务报》报道称,初始方案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以现行分类所得税制为基础。对于11类所得项目,仍然按现行税制进行分类征收,以源泉扣缴为主。对于现行税制框架下各分类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适用税率等因素,尽可能保持不变或基本不变。仅对年所得超过12万元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并综合计征。初始阶段,考虑到征管因素的制约,暂不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按现行分类税制计征税款,不适用综合计征,也无需申报年度所得。

  而对于纳入综合计征范围所得项目,该方案对现行11类所得项目,从现行分类税制和征管成本的角度设计出5种基本的综合方案,即:

  1、最小范围的综合,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综合;

  2、中等范围的综合,将全部4项劳动所得综合(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3、较大范围的综合,在4项劳动所得的基础上,将部分资本所得项目,如财产租赁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入综合计征范围;

  4、大范围的综合,在方案三的基础上,将资本与劳动混合的两项所得,也纳入综合范围;

  5、最大范围的综合,该方案接近美国的“大综合”模式,除单独规定的个别项目外,所有所得项目均纳入综合计征范围。

  《中国税务报》称,在初始阶段,综合税率和费用扣除项目的设计应重点考虑与分类计征的衔接问题,尤其是与工资、薪金所得累进税率表的衔接。与此同时,该方案还提出了相关的税收征管机制与配套措施。

  而中新社则称,上述方案的最大优点在于,既可控制自行申报纳税人的初始规模,又可较好的利用既有制度框架。与分类所得税制相比,在有利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的同时,具有较好的可拓展性。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起实施,其原则是“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纳税”。从第九个五年计划制定并启动开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便成为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迄今,已经跨越四个五年规(计)划,但未获实质性进展。

  而近期,关于个税改革的讨论热络,全国人大网站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终收集到23万多条意见,创人大单项立法征求意见数之最,其中,48%的意见要求修改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到3000元的提议。6月27日,个税修正案草案二审时,维持了上述提议。(财新记者 徐明(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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