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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提高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28日 14:38  财新网

  按此调整后,红军时期、抗日战争前期、抗日战争后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可分别享受三个月、两个半月、两个月和一个月离休费数额的生活补贴

  【财新网】(记者 许菁)日前,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出通知,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据国防部网站消息,通知明确,红军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在原有生活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发一个月离休费数额的生活补贴;同时,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纳入生活补贴发放范围,每人每年发放一个月的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

  按此调整后,红军时期、抗日战争前期、抗日战争后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可分别享受三个月、两个半月、两个月和一个月离休费数额的生活补贴。

  通知要求,2011年增发的生活补贴,要在7月1日以前送到每一位离休干部手中。

  据了解,由军队安置管理的离休干部的平均年龄已达83岁。

  另据中新社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6月27日审议兵役法修正案草案。草案适当调整兵员征集范围的同时,增加了军人基本待遇的规定。

  草案规定了现役军人的工资制度和休假、疗养、住房等生活福利待遇,规定了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规定了现役军人的优待政策以及伤残军人、退役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政策。

  关于退役军人就业的优惠政策,草案明确规定,士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同时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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