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和规范我国首个国家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发展,安徽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条例将自8月1日起施行。
对于皖江示范区内的地区,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土地、金融、出口、税费等方面扶植和优惠制度。如安徽省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要预留一定比例,专项用于示范区重大项目建设,示范区外新增耕地指标可调剂给示范区;省、市、县应设立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统筹相关资金向示范区倾斜;设立示范区产业发展基金,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示范区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担保风险基金、未上市股权交易所;加快合肥、芜湖出口加工区建设,支持示范区申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示范区内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等。 条例还鼓励在示范区建设中创新体制、先行先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