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加强动检工作管理,规范检疫员、协检员行为,树立良好检疫执法形象,确保全县动检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参照农业部及省农业厅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检疫规程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二、严格按规定程序查证验物、实施检疫、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三、严格执行检疫操作规程,不得弄虚作假。检出染疫、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维护和保管好检疫用具设施,妥善保管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确保屠宰检疫工作正常开展。认真填写检疫证明,做到规范、清晰、准确,并做好检疫登记记录工作。严格执行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严禁谎报、瞒报、缓报疫情。
五、严格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不得出租、出借、涂改、转让、买卖、伪造防疫证、章、标志,不得伪造检疫结果,不得出具虚假检疫证明。
六、执行检疫公务时,必须着装整洁,佩带标志,文明执法,遵守工作纪律,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勒索受贿、吃拿卡要、打击报复,严禁聚众赌博、打架斗殴,酒后执法。
七、严格执行请假条制度,所有检疫员、协检员请假均以请假条为准。检疫员、协检员有事二天以内(含两天)向分管所长请假,两天以上请假向所长请假;分管所长有事向所长请假;所长有事向分管局长请假。无请假条一率按旷工处理。
八、动物检疫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和50元的经济惩罚。
(一)实施检疫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执行职务时,未佩戴标志、未随身携带执法证件的;
(三)不按要求做好检疫室清洁卫生的;
(四)酒后执行职务的;
(五)不按统一规定填写、出具检疫证明的。
(六)检疫员不按检疫规范实施检疫,必检部位无刀痕,不加盖验讫标志或模糊不清不易辨认的。
九、动物检疫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和当事人100元和分管领导、带班组长50元的经济惩罚;情节严重的,撤消检疫员资格。
(一)因工作疏忽造成漏检、误检的;
(二)执行职务时吃、拿、卡、要的;
(三)丢失检疫票据不能找回的。
(四))不参加业务培训,无故旷工一天。
十、动物检疫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立即予以解聘,撤消检疫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或加封验讫标志的;
(二)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动物疫情的;
(四)伪造检疫结果,出具虚假检疫证明的;
(五)出借、转让、买卖、伪造检疫证明的。
(六)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按《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除追究直接责任者外,还要追究带班人员、有关领导责任。
十一、违反本规定对被罚款人员的处理意见,必须由分管领导、带班组长在处罚单上签字后交由所财务人员,由财务人员从违纪人员工资中扣除,违纪记录由所上记录入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