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晋吴
近日有媒体发文质疑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是公共设施还是盈利工具?文章称,首都机场高速一年营收3亿,因其母公司在香港上市,香港股民每年因机场高速一项分红便高达人民币7000多万元;并表示,将公共设施用于营利甚至在上市公司分红这种方式有待商榷。
据国家审计署2008年披露,全国多个省市区收费公路违规收费年总额高达149亿元。其中,山东、北京等12个省(市)35条经营性公路,获取的通行费收入高出投资成本数倍乃至10倍以上,成为“高价公路”。
据审计,“十五”期间16个省(市)收费公路规模增加较快,新增二级以上公路的67%为收费公路,总里程达6.35万公里。审计署认为,这种状况实质是将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一部分责任转嫁给社会和公众。审计署同时发现,大量土地资源以修路名义被违规征用或闲置。17个省(市)667个收费公路项目,共征用土地272万亩,其中违规审批、未经批准占用、以绿化及服务区建设等名义多征占和闲置土地达96.2万亩,占征用总量的35%。
据一位土地法专家分析,这只是违法征地的“冰山一角”,中国所有高速公路收费,在现行土地管理体制下绝大部分为违法收费。中国数万公里高速公路,99%以上是国家以公益的名义,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建设的公路,照理说不应收费(正如政府提供的公共品不应收费),一收费就无疑是经营性收入了。许多地方政府心知肚明,往往最初是政府贷款建设公路,以还贷名义收费,并承诺还清贷款后就不再收费,其实是以公益的名义搞经营。前几年,许多地方政府将高速公路经营权高调转让给民营或国有控股企业,将公益事业变成了经营业务。地方政府官员有了政绩,官商或民商有了垄断利润,而为此买单的却是被征地农民、旅客和跑运输者。综上所述,高速公路收费实为非法。
该专家建议,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审计署应检查一下征地时的政府文件,凡以公益名义征地的公路一律禁止收费,或贷款还清即应停止收费,而政府转让经营权给公司或个人的,均应视为非法转让,考虑由地方政府按原转让价格给商家合理补偿。
其实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的1952年,就曾发生过国家机关是否应从事经营性生产的高层争论。著名学者、时任上海财税局局长顾准坚决反对国家机关从事经营性生产,毛主席当时非常赞赏顾准的观点,并说:“从此机关生产名誉扫地了。”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今天,国家更不应成为逐利机构,应完全退出经营性生产。
高速公路不收费还有宏观经济上的益处。中国出口产品以价格低廉著称,而伴随着人民币不断升值和工资提高,许多劳动密集型产品竞争力减弱。据经济学家分析,中国交易费用不低,而交易费用中就包括物流和运输费用,国家取消高速公路收费可降低交易费用从而增强中国制造的竞争力。
专家希望中央政府能出台政策法规,禁止或限制高速公路收费,或出台政策,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对收费高速公路逐年提高土地税收,迫使经营者退出收费高速公路经营,这将是一利国利民的大好事,特别是目前世界上收费公路的82%在中国。
笔者曾就此问题转问过国土资源部官员,他的回答是,贷款建高速公路,限期还贷后理应归路于民(公益不收费),但部分地区以限制流量为名继续收费,也是可以的。但问题是:收上来的费用用到何处去了?
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的收费,被用于无限制“滋润”香港股东去了,这就或有政府不作为、或有违法嫌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