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中。(资料图) |
国美新任掌门张大中遭大中电器原始“合伙人”胡懂志以一纸协议追讨合作利润
张大中最近碰到了烦心事,但这事与国美没有关系,而是与其创立的、已被国美收购的大中电器相关——大中电器的原始“合伙人”胡懂志近日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张大中,要求张大中向其支付(部分)合作利润7000万元,并将北京市大中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列为第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报讯 (记者刘新宇) 张大中方面昨日强势回应指出,“事情都过去20多年了,其间未有任何异议,现在提起这样的诉讼当然是对方的权利,但大中方面认为合同其实早已解除,我方将遵照法律程序作出安排,并相信法律会作出公正裁决”。
据悉,下周一之前,法院是否受理该案会有结果。
起诉原因:心里不痛快?
“我跟他要300万元买房子,他不肯,我感觉不公平、不痛快,就把他告了”,昨日,胡懂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出起诉的原因,而起诉的关键在于胡懂志手里握着1987年10月其与张大中签订的一份《张大中与胡董(懂)志合作协议》。
记者获得的这份《合作协议》上约定:由原告“胡董(懂)志投资人民币3000元”,并“维护大中电器的正常经济利益”;“大中电器支付全部利润的15%于(予)胡董(懂)志”,“利润根据资金周转情况发放”。
原告在起诉书上指出,从《合作协议》的签订,原、被告原始投资“大中电器”至今已达24个年头。其间,原告陆续收到过被告支付的零星利润分配,数额每年不等。但是,被告始终没有依据《合作协议》约定的“纯利润的15%”分配比例,履行全部给予原告法律意义上的利润分配的义务。
诉讼:或以和解告终?
按胡懂志的描述,1985年,他参与大中电器修理部的工作,并将筹集到的3000元借与张大中,“大中提出音箱厂30%的股份给我,我没要,我说你把大中电器公司15%给我吧。”胡懂志作为大中电器原始“合伙人”的身份至此似乎已经确立。
大中电器逐渐壮大,2007年以36.5亿元卖给了国美电器。
昨日,张大中办公室的相关负责人对本报记者称,事实上张大中与胡懂志的合作在借款后两个月就解除了,当时的3000元张大中早已如数归还。
在受胡懂志委托的一封由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成茂写给张大中的信中,原告方希望与张大中商讨一个合情合理的以经济方式解决问题的办法。这样的表态似乎在暗喻,如果双方可以达成共识,诉讼极有可能以和解的方式告终。
律师:
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肖红波律师分析称,如果3000元是借贷关系,胡懂志的主张就很难成立;如果是投资关系,胡可以作为原始股东。“只是15%的股权比例后来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很难厘清,原告要举证自己的权益有多少比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