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沩
一石激起千层浪。
5月16日晚开始的鼎晖创投创投合伙人王功权的“微博私奔”,几天内成为圈内外人热议话题,各种猜测纷起。
但,PE业内的专业人士、鼎晖创投的LP投资人、被投企业,究竟怎么看这一突发事件?由此对于LP投资界、GP管理人而言,这一事情又会引发哪些更深层的关注?本报特别在5月19日晚间组织了一个圆桌会议,邀请了一位鼎晖创投的LP(尊重采访对象,此处简称“鼎晖LP”)、某本土知名PE机构合伙人(以下简称“本土GP”)、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家茂、以及一位外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律师。并在圆桌会议前后,补充采访了鼎晖创投、被投企业负责人等其他业内相关人士。
鼎晖LP:不担心基金运作
《21世纪》:鼎晖创投目前有没有跟LP来交代这个问题?
鼎晖LP:我是在微博上看到一个简短的说法,鼎晖创投说对LP发了个函,说着是王功权因个人的一些事情要休假调整。5月19日下午,鼎晖给我们打过电话,解释这个事情。
《21世纪》:听到这个事情,您的第一个反应是什么?
鼎晖LP:我自己从心里来说,认为基金是不太会受影响。我一直在关注功权的微博。他之前休假了一个月,应该是跟工作没任何关系的,他到处度假,还写了一个微小说,这对工作就没什么影响。而且现在功权是私奔,不知道他离开后是不工作了,就完全消失了?显然不是,他每天还在回微博。会不会过段时间,他还会回来工作?这个我不知道,谁都不知道。
我选择GP时很慎重,我在做投资之前,一般对GP团队有一定了解。但这次,功权还是让我非常surprise(吃惊)。
某鼎晖被投企业负责人:我们还是很意外的,但并不十分担心,毕竟,鼎晖方面和我们接触的人,并不是王功权一个人,而是好几个人,其他人给我们公司很多具体支持。
《21世纪》:现在有些言论,对王功权非常不信任,甚至把他和王琴的一些业务往来,看做是利益输送。那你怎么看?你对这个,相信几分?
鼎晖LP:我看到了这样说法,但我不认为是这样。首先,我完全相信功权的人格。再说,鼎晖创投是一个机构,是很多人在运作。我相信,这样一个在国内领先的机构,不太可能因为一个人去利益输送。即使有一个人要这么做,所有团队会跟着去利益输送吗?我不相信。另外,如果真有这样的事,鼎晖创投一定会对此有说法。
《21世纪》:王总还会参加一些维护公民权利的活动,对此你们会介意吗?
鼎晖LP:作为纯粹的投资人角度,我坦白我会介意;但作为一个公民来说,我支持他。我个人绝对支持他,哪怕我太太可能有不同观点,而且就算为此资金损失了我都愿意。我觉得,这个社会,应该有人来做这些事情。从这点说,我很佩服他。
《21世纪》:如果王功权回来
后,LP是不是要对GP提一个要求:功权你以后不能这样了,鼎晖创投你要约束下你的关键合伙人,不能做这么一个让大家surprise的事情。
鼎晖LP:我觉得不是LP要不要来提这个要求,不是鼎晖创投的LP来要求王功权应该怎样,而是鼎晖创投自身要对这个事情,要对LP们有个说法,对此后是否还会有类似事件以及如何处理,要做一些更清楚的表达。
程家茂:赞成这位鼎晖LP人的说法。对于现有的PE基金来说,大家要开始去考虑,这种关键合伙人离开,怎么保护LP们的利益。
《21世纪》:在本土的人民币PE基金中,假设有某个主要合伙人离开,你们怎么应对?
本土GP:首先我们的主要合伙人应该不会离开。我不知道王总他放下一切到什么程度,如果他能把他原来的这些股权、这些预期收益全部给抛弃了,这一点他的牺牲特别大,决心特别强,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合伙人都有股份在里面。
程家茂:有可能出现被动离开,不是他自己想走。比如发生意外事件。以前发生过。
本土GP:那只能尽力补救。王功权离开,鼎晖创投不会不能运作,地球少了谁都照样转。少了王总,可能少了重要力量,会有影响,但不至于太大影响。
团队的核心走掉了,确实对团队打击很大,这对哪家基金都是个棘手的问题,要好好预防。以后大家得出一个教训,应该靠有组织有纪律的团队,而不是某个个人。我们跟LP沟通,也是强调团队的管理能力。我们公司发展过程,不是一两个名人吸引LP,而是团队证明能做这个事情,能做好这个事情。
解密“GP-LP”协议中的“关键人条款”
《21世纪》:鼎晖创投跟LP的合约里,有“关键人条款”吗?
潘沩
程家茂:关键人条款是LP和GP在合伙协议里的约定,通常会规定在违约条款里,或者在重大事件条款里。LP在投资时说,我可以投钱给你,但我看重的是某几个人,那这几个人,或有一个人不在了,那我怎么办?你是不是允许我抽回出资?我要保护我的资金安全。这时就要约定好,一、我指定、确认谁才是关键人士;二、如果关键人离开了,不管主动还是被动,是否构成一个事件?这个事情会触发什么机制?三、这时的机制可能是首先不主动从事经营性活动,然后选一个替任的合伙人,如果选不到合适的,LP是不是可以抽回出资?
鼎晖LP:我们签了关键人协议,锁定了几个关键人,但功权肯定是最关键的人之一。
程家茂:那当时是签了关键人条款的?你仔细看过吗,不知道是否仔细阅读并了解该等条款下LP的权利?国内有些LP在签约的时候,可能没有仔细看过条款。
鼎晖LP:签约之前,我是每一条都看过的,不清楚我是不签约的。现在还没有仔细去查看。如果等到我觉得这是一个问题,我要讨法律上的说法时,我一定会看,会找律师来做这个工作,但肯定不是现在。一切都不明了时,我们做一切都是白费时间。
李律师:我个人的经验,拿出来分享。我们代表GP时,会说是所有关键人都不在了,才叫关键人违约;我们代表LP时,会说是任何一个关键人不在了,都是关键人违约。(大家笑)
《21世纪》:两位律师做人民币基金设立时,LP有没有设定关键人条款啊?
李律师:国内的LP不一定有签“关键人条款”的意识。国内的人民币基金有的就照搬国外的这个条款,有的有条款但简化了,有的就没这个条款。
《21世纪》:人民币PE和美元PE的关键人条款,可能有什么不一样?
鼎晖LP:我没发现有什么不一样。我在境外,美元基金都是特别大的那种,合伙人可能都是高盛、大摩出来的,也是很好的背景。比如我投过一家基金,这个公司有两个关键合伙人,这公司甚至有个条款,万一其中一个人死亡,那这个公司就所有项目都要停下来,不能投了,要开LP会议,决定下一步该怎么做。像这种安排还是满通用的吧。
圆桌对话:契约精神是PE的基础
程家茂:国内的LP,除了几个重量级的外,大部分的倾向是,我看好这个团队了,我们就投,等到将来有事情了再来谈。现在的事实来看,这个做法,也没有给LP带来太大的损害。
本土GP:的确是,在国内,关键人条款是不受到重视的。我觉得,GP应该有承诺,不准随便离开,离开要有赔偿。如果有这个制度,可以预防这样的事情发生。主动离开,对LP是不负责的。
程家茂:以我们的经验看,这种条款很难谈下来。GP宁愿不要这个钱了。现在对未来做承诺,他会慎重考虑。
鼎晖LP:现在的GP是,如果这样,我不要你的钱。反正马上有几家追着给我钱。
本土GP:这也是一种现象,的确现在钱比较好找。我也是GP,但我觉得应该对GP有更多的制约,行业会有更多的发展。这种事情多了,对整个行业是个打击。
“GP-LP”的“中国式”关系?
《21世纪》:LP和GP就关键人条款谈判时,涉及到一个LP和GP关系博弈的问题了。人民币基金中,LP对GP是否会干涉过多?甚至很多LP会去做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
本土GP:我们不是,我们GP和LP是分开的。我们只是引入LP加入投资决策委员会,有项目表决权,但谁也没有一票否决权。我们七个人的决策委员会,要2/3通过这个项目才通过。而这个决策委员会,大多数是LP,GP只有一两个代表。比如我们投资委员会有五六个LP,有两三个LP反对,那么这个投资就通不过了。
我们是GP对项目说了“YES”,再给LP一个说“NO”的机会。我们都没想好的项目,不会拿去投资委员会去讨论的,必须是经过我们GP的项目委员会认可的,才报给决策委员会去决定是不是投。
《21世纪》:有些合作得好的LP,你们是不是把他们放入投资委员会中?
本土GP:为了公平起见,我们投资委员会的成员是按出资额的。从投资额大小取下来,如果碰到并列的,就推选一个行业地位更高,或更有投资经验的LP。但投票还是一人一票。股份比例高,他责任更重。我们的LP都是以企业家为主,也有个别专业人士。往往出资多的,自己企业的规模也比较大,经验更丰富一点,有时自己也是上市公司的。
程家茂:是否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LP投资多了,在你们的投资委员会里呆的时间长了,就自己去做一个基金;也有的他们懒得自己做基金,要成为你们GP的一员。
潘沩
本土GP:这个有。但GP我们不开放。有LP跟我们谈过这个问题,但我们GP不开放。一开放,就没法收了。LP觉得自己想做GP了,就自己干一个。这种情况也是有的,但我们GP还是封闭的。
《21世纪》:LP投资人过于干涉GP,有哪些利弊?
本土GP:对。有人担心LP加入投资委员会,会影响投资科学性,我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我觉得LP的加入,甚至是有利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21世纪》:是否跟国内的GP时间太短有关系?
本土GP:不仅仅是经验不经验的问题,而是他们参与感的问题。即使十年二十年后,我们有足够的经验,我们是超级牛的GP了,我们也会坚持和LP共同决策的。我觉得我们是一种制度创新,更符合中国实际。不是一种退让。不是说原来的模式就一定是对的。GP想干什么就干什么,难道这个制度是合理的吗?
李律师:中国有中国的国情。我们接触下来,中国LP是近几年萌芽的,他们看到了中国市场的机会。看到别人成功的经验,或者自己投资获得丰厚回报,对PE投资感兴趣了。但对GP是将信将疑,一方面相信GP有一定的能力,但又担心把自己这么多钱交给GP以后,能不能管理好。边总的管理模式,比较符合目前阶段的国情。这样,LP和GP的矛盾会比较少。相当部分LP是企业家,这可以弥补GP实业经验的不足。
本土GP:最有经验的GP,如果没有做过实业,经验还是有所欠缺的。
李律师:可能有些LP会比GP看得准确。边总这个办法还是值得推荐的。
账户监管:重中之重
鼎晖LP:我想到另一个问题。现在一个PE,有两个合伙人,筹了10亿人民币或10亿美元。国外是有项目后,钱一点点从账户中扣除。但在国内不是这样的,有的一次性扣20%,甚至一半,然后这两个合伙人玩消失。这个问题,大家怎么看?
程家茂:一个正常成熟的机制,GP只是管理,但是资金监管是有托管行的。托管银行不是只凭GP签字就划钱的。
这是一个监管机制的问题。这个基金不是GP能随便动用的;已经投出去的项目,如果一两个关键人违约,那么不从事经营性活动了。原有的日常活动还是继续做,但不投新的项目了,除非找到替任GP。如果规定时间没找到,那么我们的顾问委员会就可以决定把它清盘。有的时候,顾问委员会认为前期投资已经差不多了,清盘损失更大,那就算了。
这些都要在GP-LP的投资契约中写清楚,契约是PE管理的基础文件。
《21世纪》:按理说,托管银行是要有投委会的签字才能取。
鼎晖LP:国内有个问题是,很多钱,根本不是去创投基金公司账上,而是直接打到管理公司账上的。这个很不规范,很危险。基金账户是一个共管账户,除了GP,投委会至少有一两位LP的代表,顾问委员会要去签字才能动钱。
PE是个有限合伙公司,GP只是管理人,它出了少部分甚至不出资金,大部分是以劳务出资。PE基金,跟GP管理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PE基金的钱是基金公司的,是LP的,GP有权进行管理,但管理要遵循一定流程。
程家茂:国内,有的是LP派代表参加投资委员会,有的是LP组成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不会对具体投资项目做决策,而是对利益冲突、关键人违约及一些重大事项去做判断。
《21世纪》:有些基金开始找独立董事,代表LP来做监管。这个做法你们觉得如何?
鼎晖LP:我觉得这个不妥。
李律师:上市公司里,独立董事都成花瓶了。在利益面前,名誉算什么?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不是一样的吗?利益面前,这些不算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