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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跷东星案:民航中南局称东星无起诉主体资格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24日 07:12  《中国经济和信息化》杂志
原东星集团总裁兰世立。原文配图 原东星集团总裁兰世立。原文配图

  文 本刊记者 周夫荣

  中国民航史上首个民告官案例,其背后是中国民营航空的尴尬处境。

  在武汉洪山监狱服刑的兰世立自从今年2月以来,就没见过他的亲人和律师。

  四年前,被称为“中国民营航空第一人”的兰世立,曾和王石(微博 专栏)、冯仑(微博 专栏)一起到武汉洪山监狱看望同时背负“首富”和“首骗”名号的牟其中。他当时肯定想不到,三年后他也会监居于此。

  2009年3月14日,民航中南局用明传电报的方式,要求东星航空公司停飞;在多次申请行政复议无果之后,东星航空的实际控制人东星集团在今年2月8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民航中南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2月24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5月9日开庭审理。

  这是中国民航史上首个民告官案例,本刊曾在3月25日以《兰世立:首富的绝笔》为题报道。

  为何延期举证?

  在东星集团总裁助理、兰世立的侄女兰剑敏眼里,事情早该有个了断。

  5月9日是第一天庭审。这场主角缺席的庭审进行了将近四个小时,双方各有一名代表和一名律师出席庭审。

  法庭审判员表示,此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六个:一是东星集团作为东星航空股东是否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二是起诉时间是否在法定诉讼时效内,三是民航中南局作出的停飞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四是停飞的事实依据是否充分,五是这一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何在,六是执行停飞决定的程序是否合理合法。

  民航中南局代表认为,东星航空公司已经破产清算,东星集团没有行政起诉主体资格。对此,兰剑敏向《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记者表示,东星集团是东星航空的全盘出资人,作为东星航空公司的股东和直接利害关系人,它在法律上均可以作为东星航空的行政起诉主体对被告进行行政诉讼。

  2009年8月26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东星航空由此成为中国航空业界首个破产企业。但是,直到当年年底破产清算才正式结束。这也是东星集团两年后才提起诉讼的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直到这时,东星航空的股东才能落实主体资格,取代破产管理人来代表东星航空。

  然而,这个案子的开庭审理还是比预期晚了两个月。这是因为民航中南局“申请延期两个月举证”。这是庭审的另外一个焦点。法庭上,东星集团看到民航中南局要求逾期举证的申请。民航中南局逾期举证的理由是:分级管理路程较远导致收集证据困难。

  “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第一款,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非法律专业出身的兰剑敏,因为打这场官司,对法律条文出口成章。她理解不了,这次起诉是在民航中南局注册地,何以还会有“路程较远”的问题。

  她还提到,行政处罚法要求处罚之前就应有相应证据,民航中南局作为行政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是依照法律程序查明事实,搜集了足够的证据之后才对被处罚机构进行行政处罚,不应该出现需要延期举证的情况。

  针对民航中南局所下的停飞决定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民航中南局方面表示,要求东星航空停飞的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其法律依据是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此外,民航中南局在勒令东星航空停飞前的一段时间内,就已经确认东星航空存在不少安全隐患问题,如超时飞行、身体有缺陷的飞行员驾机飞行等。再加上公司因经营不善而濒临破产边缘,所以民航中南局才会下这个停飞决定。

  民航中南局代理人认为,在作出暂停飞行的决定之前,东星航空已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公司董事全部缺位,员工思想极不稳定,安全投入无法保证。东星航空2009年初发生了包括员工摔伤在内的多起事故,东星航空在适航飞行、飞行员稳定、对人员培训投入、公司管理流程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根据《安全生产法》第56条规定,民航主管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时东星航空的乱象已经危及到飞行安全,必须马上停飞。

  对于民航中南局提到的东星航空员工思想不稳定的情况,兰剑敏解释了其中的原因:2009年3月7日,武汉市交委下了一个文件,要求飞行员签订降薪协议,薪水降到国航的普通薪金标准。员工便产生思想波动。当时武汉市交委曾经让兰世立来做飞行员的工作。兰剑敏还指出,民航中南局发出停飞行政行为的时候,并未对东星航空的任何工作作业进行检查。

  对于民航中南局所下停飞决定的程序问题,东兴集团代理律师严义明认为,其操作程序值得商榷,毕竟停飞事关重大,民航中南局应派人直接找到东星航空相关责任人进行交办,而不应该使用明传电报。

  武汉的沉默

  2009年3月14日,星期六,武汉结束了持续多日的阴雨,天气转晴,温度适宜。政府部门一般在周末都不上班。但就在这一天,东星航空与民航中南局的矛盾集中爆发。

  当天,武汉市政府办公厅给民航中南局发出一封《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民航中南局称,应武汉市人民政府请求,暂停东星航空公司航线航班经营许可;武汉市地税局稽查局出具税务稽查报告,认定东星航空涉嫌隐匿资金、逃避追缴欠税款共计5000余万元;武汉市公安局经侦处于当天立案侦查,在广东珠海将准备出关的兰世立抓获。

  第二天,周日。武汉市交委和中航集团接管了东星航空有限公司。东星走入破产重组程序。

  自从兰世立入狱以来,兰剑敏一直在想方设法让他摆脱囹圄。她每次探监聊起公司的事情就会很生气,这个时候,以个性刚烈知名的兰世立却反过来劝她:“做大事的人是没时间生气的,你有更多的事情要做。”

  兰剑敏告诉本刊记者,自东星集团对民航中南局提起诉讼后,湖北省洪山监狱就不再允许兰世立的亲人和律师去探望兰世立。今年1月24日,她最后一次见到兰世立时,他的状况很不好,人变得又黑又瘦。

  自从东星航空被停飞,舆论就十分关注此事。很多人认为,从某种角度讲,东星航空“死得有些冤”。

  “和国有航空公司这个嫡长子相比,东星航空等民营航空企业真是姥姥不疼、舅舅不爱。”一位业内专家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如是说。民营航空在我们国家发展过程中,政策和政府支持的力度很小,比如在资源分配上就极不平衡。

  “仅是申请航线,东星航空遭遇的困难就不是你能想象到的。”兰剑敏说,包括航时,这些东西都不是轻易能够拿得到的。实际上除了飞行员以外,民营航空公司根本就不能公平地去跟国营航空公司竞争。为了拿到航线,东星航空的高管曾经天天住在审批部门附近,求爷爷告奶奶,去争取国营民航企业轻而易举就能到手的东西。

  至于东星航空被停飞,还有一个特殊背景,2008年下半年,金融危机蔓延全球,东星航空陷入了困境。兰剑敏告诉本刊记者,2009年2月11日,由武汉市政府牵头,财政局、税务局、国土局等多个部门组成一个工作组,商量如何促进中航集团对东星航空的收购。各部门什么时间干完什么工作几乎都以军令状的形式下达。

  但在2009年3月13日,东星航空发表声明,拒绝被中航集团收购。有分析人士指出,此举显然触怒了中航集团和武汉市政府。

  针对这个问题,当记者致电相关部门时,武汉市市长秘书袁善腊手机关机,交委新闻发言人覃诗章的手机直接进入手机秘书服务台,交委主任彭俊的手机通了但一直无人接听,市交委副主任邓万想两部手机皆畅通但无人接听。武汉市交委办公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记者:“你别找彭主任了,现在这个事情统一由市宣传部管,彭主任不会接受采访的。”截至发稿时,记者给交委主任等人发去的短信仍无回复。

  据兰剑敏透露,民航中南局曾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没有批准。兰剑敏对庭审结果很乐观。她告诉记者,目前一审暂停,如果双方没有最新的证据或者突破性的证据提供,一般不会有二审。虽然法院尚未宣判,具体结果仍未可知,但若根据庭审表现判定,东星集团胜诉的把握比较大,正常情况下会在五月底前有结果。严义明也表示,东星集团有信心获胜。

  但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告诉《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记者,这类行政诉讼的胜率很小。这倒不是说明民告官一定告不赢,而是民航中南局应该能够承担得了证明责任。也有业内人士表示,民航管理局以安全问题停飞一家航空公司完全说得过去,当时东星航空资金短缺必然会影响到飞行航材、飞行人员等方面,这些都和安全息息相关。因此,这次东星航空胜诉的可能性不大。

  究竟是否安全?

  5月9日的庭审过程中,民航中南局为证明当时其作出停飞决定的依据是东星航空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将所有东星航空成立以来的违规案例向法庭出示。对此,兰剑敏向本刊记者说,东星航空自2008年12月12日获得民航局的安全审计报告,拿到了94.6%的得分。“是民航局自己做的安全审计报告,让我们每个航空公司去参加,同意我们飞了我们才飞的。现在又说这不代表安全,可笑不可笑?”

  东星集团认为,安全审计之前的安全隐患不至于停飞。而且,从民航中南局提交的每日安全审计报告可以看出,安全审计后到民航中南局下停飞决定之日,没有一起安全审计是足以构成停飞决定的。因此,民航中南局的停飞决定是毫无依据的行政行为。

  “被告方提出了一个非常语出惊人的观点:安全审计报告的94.6%不能说明飞行安全问题,并举例说,川航当年的得分超过97%,而在审计报告出来的第三天就出了一起安全事故。那么到底什么条件可以说明航空公司无安全问题?”东星集团提出的这个问题,也在拷问民航监管部门:安全的标准是什么?航空局安全审核的参考价值有多大?这些问题都伴随中国航空史上首例民告官事件一起出现。

  法庭上,主审法官多次问民航中南局律师:“除了安全生产法以外,相关法律法规有没有规定,民航主管部门可以在哪些情况下做出停飞决定?”、“民航方面的法律法规有没有规定哪些情况下做出停飞决定?”民航中南局代表三次表示“没有非常明确的法律条文”。他还表示:“至于到底怎么认定该不该停飞?这是个世界性难题,我们发展中国家的法律不可能规定到这么细。”

  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春泉律师在接受《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记者采访时表示,民航中南局拿出的理由是安全,这是无法反驳的理由。但这里面有个问题,就是安全的标准认定问题,东航、南航、国航就不存在这些问题吗?如果他们也存在这些问题,民航局也会让他们停飞吗?

  此外,监管部门的工作程序也值得商榷。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起淮曾表示,民航中南局的做法没有按照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的规定实施,其中可能还掺杂了一些个人的恩怨,在程序上存在着诸多的漏洞和问题。不管民航中南局的停飞决定是否有充分依据,都应该依法行政,否则民营航空企业的头上将永远悬着一把剑。

  刘春泉律师称,民航史上的首例民告官不是坏事,会使民航系统优化,民航系统应积极配合,而不是抵触。即便败诉,也是申张法制的表现。

  七年前,民航总局颁布《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后,东星、奥凯、鹰联、吉祥、春秋等民营航空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然而,苦撑七年,兰世立没能熬过寒冬,其他几家公司也要么停航,要么转型,仅剩下春秋航空的老板王正华等寥寥几个人在坚持着。他们能否等来民营航空企业万木皆春的繁荣?

  有网友在兰世立的博客中留言:“民不跟官斗,代价太大。要跟当前的体制同步。时代总会出卖一些人,不是与时俱进的人,而是超越时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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